《教師資格證書》工本費每證6元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教師資格證書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計價格[2002]6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部:

    教育部《關於申請對教師資格認定收費進行立項並核定收費標準的函》(教財函[2001]41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教師資格認定費的復函》(財綜[2002]4號)等規定。現就教師資格證書工本費標準和核定教師資格認定費標準的原則意見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向經認定符合教師資格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教師資格證書》時,收取證書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6元。

    二、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對申請教師資格的人員進行認定時,收取教師資格認定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教師資格認定過程中發生的聘請專家、租用場地、印製表格和組織教育學、心理學考試的費用支出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核定,並報國家計委、財政部備案。

    三、收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四、收費單位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本通知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國家計委網站200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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