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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調整稅收政策促進下崗人員實現再就業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6 月7 日 | 文章來源:資訊時報

國家調整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原按比例抵稅改為按人頭抵

時報訊(記者 葉靜 通訊員 喬俊楠)昨日,記者從廣州市國稅局獲悉,自今年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原來的再就業政策,推出新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繼續扶持和幫助下崗人員,發揮稅收政策的調控功能,促進下崗人員實現再就業。

吸納下崗人員可抵扣多種稅費

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中,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仲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一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以上下浮動20%,根據規定,我省的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安置富餘人員超30%可免3年企業所得稅

新政策規定,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築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産、閒置資産或關閉破産企業的有效資産。2.獨立核算、産權清晰並逐步實行産權主體多元化。3.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築企業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下崗範圍擴大減稅方式改按人頭計

在新政策中,除原有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的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外,新政策還規定了“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同時明確了,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准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産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註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新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原有的老政策基礎之上,進一步予以調整,修正了部分再就業稅收減免口徑,將企業所得稅減免由原來的新辦、現有企業類型區分和達到規定比例予以全部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方式改為現在的按每人定額方式予以減免,有效地防止了個別企業利用再就業政策規避稅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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