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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章程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5 月25 日 | 文章來源:教育部

(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2006年1月17日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加強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學風建設,提高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品質,根據《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章程》,成立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簡稱學風建設委員會)。

第二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是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簡稱教育部社科委)下設的專門委員會,是全國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學術規範、學術道德、學術風氣建設的指導機構和諮詢機構。

第三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倡導嚴謹治學、實事求是、民主務實、勇於創新的學風。

第四條 受教育部社科委委託,學風建設委員會開展如下工作:

1.貫徹落實國家和教育部學風建設的有關文件精神,擬訂高等學校進一步加強學風建設、懲處學術不端行為的基本準則與實施細則等相關文件;

2.密切結合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際情況與存在問題,總結和推廣學風建設的典型經驗,指導和推進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學風建設;

3.針對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學術失范、學術不端行為,選擇典型事例,通過組織調研、專家鑒定、召開聽證會等方法,提出研究諮詢意見和建議,供有關單位參考;

4.教育部或教育部社科委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委員應具備如下條件:

1.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理論修養;

2.熟悉黨和國家有關科學研究、學風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熱心高校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發展;

3.具有較高的專業造詣、學術水準和良好的學術道德,模範遵守學術規範,有較高的學術聲望和社會影響;

4.為人正派,辦事客觀公正。

第六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由30人左右的單數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部社科委主任會議提名,並經社科委全體會議審議、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其他委員由學風建設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主要從高等學校教師中聘任,也可聘任少量高校系統外的特邀委員。為保證委員的代表性,兼顧學科結構、年齡層次、學校和地區分佈等因素,特別注意吸收中青年學者參加。

學風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每屆任期四年,連聘連任不超過兩屆。新增委員年齡不超過65歲。任期內因健康或調離高校系統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委員會工作的,可以適時調整。

第七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委員會及秘書處所需運轉經費由教育部核撥。

第八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聽取、審議和通過秘書處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決定提請教育部社科委審議的關於學風建設的重大事項。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舉行主任委員會議或部分委員參加的專題會議;有關學風建設的重大事項也可以通訊方式徵求全體委員的書面意見。

第九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以該會委員為主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聘請非委員的專業人員參加工作。委員和工作人員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對外代表學風建設委員會。

第十條 本章程經教育部社科委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經教育部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提議權歸學風建設委員會,但章程的修改須經教育部社科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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