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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法劃定時限 七種申請人將不予簽發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5 月23 日 | 文章來源:解放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國護照分為普通護照、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三類。護照法對護照的申請和簽發程式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護照有效期5至10年

護照法規定,公民因到國外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需要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其中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簽發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簽發,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經簽發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簽發機關應當書面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普通護照的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16周歲的五年,16周歲以上的十年。

護照法規定,除外交官員、領事官員等外交人員持用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外,其他公民出國執行公務的,由其工作單位向外交部門提出申請,由外交部門根據需要簽發外交護照或者公務護照。

7種情形不予簽發

護照法規定了七種情形的申請人若申請護照,護照簽發機關將不予簽發。這七種情形分別是: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無法證明身份的;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法律同時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內不予簽發護照: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

法律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當事人的護照。案件當事人拒不交出護照的,上述國家機關可以提請護照簽發機關宣佈案件當事人的護照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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