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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裁決,招考公正的尺度和力度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5 月18 日 | 文章來源:中國教育報

2006年高考即將來臨。每年高考招生期間,總會出現一些關於考試和招生錄取的爭議事件,出現信訪、甚至提起法律訴訟的情況。信訪和訴諸法律是維護考生權益的必要途徑,但信訪和法律也有其局限性。在二者之外,如何探索多種渠道和方式,更公正、更有效地解決高考高招中的爭議,維護考生和考試招生部門的權益,將有利於高考“陽光工程”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爭議裁決,招考公正的尺度和力度。

既符合政策規定又充滿人性關懷

高考成績公佈後,考生張華怎麼也不相信自己的分數竟是474分,根據自己的估算,他應該得570分,不可能相差這麼多呀?肯定是判分出錯了。張華開始向有關部門申訴,要求查分,如有錯誤,要求改正。2005年天津市高考結束不久,便發生了這樁爭議事件。與往年不同的是,張華多了一條申訴渠道——申請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爭議裁決。

經過4年的準備和研討,2005年高考前夕,天津市以地方規章的名義頒布了《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爭議裁決辦法》和《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辦法》。天津市招生委員會、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聘請法律專家及各界權威人士,成立了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爭議裁決委員會和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委員會,對當年發生的高考爭議和高招爭議,開始了受理和裁決。考生張華考分爭議案成為第一批裁決的案件之一。

在裁決中,申請人張華請求被申請人——天津市招生委員會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提供他的試卷答題卡及試卷各部分分數,如有錯誤要求更正。張華還提供了自己的模擬考試成績單、估分及身份相關證據。由於申請人的條件所限,不可能提出更有力的直接證據,裁決組受理了張華的申請。

針對申請人的質證,被申請人從三個方面進行了答辯:第一,大試卷排序沒有問題。因為登陸的分數是與每位考生的准考號、姓名進行核對過的,依據工作程式,考務工作人員和登陸小分的人員都會作出相應檢索,而且登分程式由電腦對考生准考號與考生報名資訊進行校驗,其中條碼是對考生身份的識別,如有錯誤,機器會自動彈出;第二,規定統一使用的2B鉛筆也沒有問題。因為對考生答題卡的評閱使用的是光電閱讀器,以考生填涂的資訊點為依據進行評閱,並進行多次檢查校驗。申請人申請後,被申請人對答題卡進行了復核,結果是答題卡分數已經加入總分,即該申請人成績無誤;第三,關於申請人請求“提供答題卡及試卷各部分分數”的請求,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2005年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的通知》第四十三條:“評卷結束後,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省級考試機構制定具體的成績通知辦法和答卷復查辦法”;第三十六條:“考生答卷按國家密級材料管理,保存期為半年。考試成績在通知考生本人前,按國家秘密級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洩露。”不能提供答題卡及試卷各自分數。

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答題卡分數上。被申請人如果要證實答題卡分數評判無誤,只有提供答題卡試卷。但是按教育部規定卻不能向申請人提供答題卡及試卷各部分分數。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人只能答辯:模擬考試成績不能説明高考時的成績評分有問題;估分是依據考生記憶作出的,與實際成績會有出入。這種説法雖不無道理,但不能令申請人心服。

既然“答題卡”不能向申請人出示,那麼,裁決組能否閱知“答題卡試卷”?對這個問題,裁決組認為“答題卡試卷”是“考生試卷”的組成部分,不能向考生提供,但是“答題卡試卷”又是本案關鍵證據,裁決組應該可以委託有權接觸考生試卷的若干原評卷老師,另組成專家組重新只審核答題卡試卷部分並複印,經裁決組核對原件、複印件,複印件即可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由於有了上述證據,裁決組作出的裁決結論認定:試卷大排序不存在張冠李戴問題;2B鉛筆填涂達到了有效顯示效果;答題卡評分沒有問題。最終駁回了申請人的申請要求。

因為“答題卡試卷”部分是庭審後收集的證據,即使是複印件也不向申請人出示,裁決組對此有保密的責任,只是在向申請人送達裁決書時,口頭告知申請人“理綜答題卡”因答題錯誤扣掉24分,這説明瞭申請人自己估分有誤。

本次裁決,既符合教育部有關保密的規定、用合法的事實證據説理,又充滿了人性化的關心,妥善地解決了爭議案件,張華及家長接受了裁決結果。

招考爭議裁決的公信力來自哪

解決高考高招爭議,傳統的方式是信訪和法律訴訟,但隨著高校擴招、考生維權意識的增強,尤其是信訪和法律訴訟的局限,這種傳統方式已不能完全滿足人們的要求。信訪接待者只能對一些較明確的事項受理、解決或進行解釋,對一些情況複雜、涉及面大的問題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最為關鍵的是信訪的公信力不夠,考生投訴的部門和接待投訴的是同一部門;提起法律訴訟成本高,花費時間長,如果是告主管考試部門的行政訴訟,需要3個月時間,如果是告招生學校的民事訴訟,則更需要長達6個月,到時候即使官司打贏了,招生錄取也早就結束了。

作為信訪和法律訴訟之外的申訴途徑,天津市高考爭議裁決和高招爭議裁決的突出特點是提高了裁決的公信力和裁決效率。

一直參與兩個辦法討論、起草及裁決過程的南開大學法學院訴訟法教研室主任趙正群教授(聘請的裁決員)認為,現代社會管理,民間調解是一個大趨勢,是解決糾紛的重要途徑。而裁決組織的生命力在於它的公信力,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裁決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兩個裁決委員會由7到11人組成,並聘請公道、正派的教育界、法律界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往屆考生家長以及相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擔任裁決員,其中來自社會各界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和考生家長不少於裁決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這個裁決員組成結構表明瞭它的中立性,這是公信力的基礎;二是裁決程式公開透明。在裁決爭議時組成裁決組,裁決組由3名裁決員組成。前兩名可以由當事人在裁決員名冊中各自選定,第三名裁決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委託裁決委員會主任指定。在裁決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及雙方代理人面對面,通過開庭的形式,雙方進行舉證、互相質證、辯論、雙方當事人表示最後意見的程式進行。公開裁決程式給予了當事人雙方充分的説理、辯論的機會,使最後的裁決結論更準確、合理。同時也只能使那些實實在在的爭議才能進入程式,無理取鬧的不實爭議則被拒之門外。

《裁決辦法》規定,裁決組裁決考試和招生錄取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決,情況複雜的延長期限不能超過10日。比起走法律途徑提起訴訟效率要高得多,基本上不會影響招生錄取。

參與兩個辦法的討論、起草及組建裁決委員會的退休高級法官、原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審判庭庭長高若敏(聘請的裁決員)認為,過去信訪面對三種情況:第一,對較明確的事項受理、解決或只需做些必要解釋,即可使信訪人滿意;第二,信訪人所提的事項和要求屬於無理糾纏;第三,信訪人對所提事項確實不清楚、不明白,而與事項所涉及的相對一方有分歧。有了高考高招爭議裁決制度以後,信訪部門對上述第二、第三項中的信訪人,可以告知其申請裁決。這樣,高考高招爭議裁決制度與諮詢信訪制度互為補充,分擔責任。另外,在制訂裁決辦法過程中,也考慮到裁決委員會還屬於民間性的裁決組織,如果裁決的考試爭議案件屬於行政性爭議,當事人一方不服裁決的,還要經過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做出行政決定;如果裁決的招生爭議屬於高校招生自主權的民事性爭議,當事人一方不服的,可以再通過司法程式解決。

高若敏説:“高考高招爭議裁決活動所貫徹的公開公正原則,能夠將高考高招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引導到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解決爭議的軌道上來,從而達到順利解決爭議、和諧關係的社會效果。”

將爭議的解決引入法制軌道

當事人雙方面對面辯論、質證,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用有證據的事實説話。如此公開透明的裁決程式對當事人雙方都是一個約束,只有有效的約束才能保證裁決的公正性。

申請人考生王剛2005年高考理工分數為395分,由於是二級運動員,根據國家政策加20分,根據被申請人某大學的調檔要求,天津市招辦將王剛的檔案向該校予以投檔。但是該校在錄取時以實際分數排序,沒有錄取該考生。該校的説法是根據其《2005年招生章程》第十五條:“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的規定加分投檔,但錄取安排專業時以實際考分為準。”普通高校的招生章程是一種要約,考生一旦向該校填報了志願,就要受其招生章程的制約。裁決組認為,該校招生章程的第十五條規定,實際上就是“按加分投檔,按實際分錄取”。這個規定表明加分等於虛設,失去了加分的意義,因而不符合國家政策,申請人王剛加分後完全符合該校的分數要求。在招生主管部門的協調下,當事人雙方沒有走上裁決程式,在裁決前進行了和解,該大學錄取了王剛。

此事對王剛來説,雖然爭取到了一個圓滿的結局,但是若沒有申請裁決,靠信訪和其他申訴形式,得到這個結果恐怕還要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這也提醒考生,在填報志願時,一定仔細研究學校的招生章程,否則報考以後發現了問題則為時已晚。

申請人考生孫莉有聽力障礙,進考場時戴有助聽器。監考員在當時無法確定孫莉所戴電器為何物時,在請示考點負責人後,決定語文考試暫時不允許其使用。孫莉將所戴電器放在專用袋中交給監考員。在裁決辯論中,孫莉稱監考員三次中斷其考試,影響考時20分鐘。請求監考員道歉,錄取補救時安排相應學校。被申請人稱,除監考員詢問和申請人將所戴電器放入專用袋所佔時間外,申請人一直在答題。而監考員完全是按國家相關規定做的,並無不妥。但申請人進考場時沒有向監考員申報説明戴有助聽器的事項,特別是在《200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體格檢查表》“既往病史”一欄中對自己的聽力障礙沒有填寫。所以責任在申請人一方。由於自己的疏忽和失誤,裁決組駁回了申請人孫莉的申請。

這個案件提醒考生,在高考高招這樣涉及個人前途的重大事件中,一定要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心存僥倖。否則惹來了不必要的麻煩、花費了許多的時間和精力,最後得不到支援。在高考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十年寒窗苦苦奮鬥,誰不願意順利走過高考高招,得到個滿意的結果呢?

在談到高考高招爭議裁決下一步如何進行時,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院長喬麗娟説:“目前頒布的裁決辦法還只是天津市的一個地方性規章,走到這一步用了4年時間,以後要爭取通過天津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還有一段路要走,還需要不斷地完善和改進。但是幾年來的探索和實踐表明,高考高招裁決制度有效果、可操作、有社會需求。有了這一點就要做下去。高考高招爭議裁決不只是一種簡單的裁決行為,它應該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制度,是依法治招治考的實踐和探索。我們希望國家考試法儘快出臺,以維護國家統一考試的正常秩序,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加強招考機構的行政管理職能。”(本文案例由高若敏先生提供,文中考生名字為化名) (記者于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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