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安全出現問題政府及相關部門將被追究責任  

    記者從省有關部門獲悉,3月份剛剛頒布的《安徽省中小學校安全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對中小學校安全作出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機構主要負責人將追究相關責任。

    《規定》中所稱的中小學校安全是指中小學校在校學生及教師在學校和由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的安全。對違反規定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追究行政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教育部門舉辦的學校及其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追究行政責任的,參照有關規定處理,不能追究行政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學校主辦單位或公民個人予以經濟上的處罰,或由審批機關予以警告、吊銷辦學許可證、接管。

    針對社會上一些單位或個人組織學生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情況,《規定》中作出特別強調,有這一情形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非法製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教育部門舉辦的學校由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予以接管。(計翀)

    江淮晨報 200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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