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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4 月18 日 | 文章來源:中國網

教育部關於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

教學〔200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有關研究生招生單位:

復試工作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生源品質的基礎環節。為推動高等教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促進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規範化和制度化,加快碩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拔尖創新人才的培養選拔機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復試工作原則

1. 堅持科學選拔。積極探索並遵循高層次專業人才選拔規律,採用多樣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確保生源品質。

2. 堅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式公正、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3. 堅持全面考查,突出重點。在對考生德智體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礎上,突出對專業素質、實踐能力以及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 堅持客觀評價。業務課考核成績應量化,綜合素質考核也應有較明確的等次結果。

5. 堅持以人為本,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準。

二、復試組織管理

1. 招生單位成立由主管領導任組長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復試工作的領導和統籌管理,制訂本單位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辦法,組織開展本單位復試各項工作,協調落實復試工作所需的人員、場地、設備、經費保障等。

2. 招生單位可根據需要成立院(係)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小組,負責制訂院(係)復試工作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復試小組進行相應考核工作。

3. 招生單位按學科(專業)成立復試小組,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招生復試工作小組指導下具體實施面試和實踐能力等考核。

4. 復試小組負責確定考生面試和實踐能力考核的具體內容、評分標準、程式,並具體組織實施。

5. 復試小組成員須現場獨立評分,在評分前可以召開復試小組會議,研究對考生的考察評價意見。

6.招生單位應統一制訂復試小組工作基本規範。

三、復試準備工作

1. 制訂並公佈復試工作辦法

招生單位應在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制定復試工作辦法。復試工作辦法應包括復試程式、方式、復試成績計算方法和使用以及其他注意事項等內容。復試工作辦法確定後,應至遲在復試前一週在本單位網站和教育部指定網站上公佈。

2. 遴選培訓工作人員

招生單位要制訂復試工作人員的遴選、培訓辦法和行為規範。要選派經驗豐富、業務水準高、公道正派的人員參與復試工作;要對所有人員進行政策、業務、紀律等方面的培訓,使其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式、評判規則和評判標準;要明確招生導師在復試工作中的權利、責任和紀律,規範其工作行為。

3. 命制復試試題

招生單位要參照初試自命題工作管理規定,制訂復試命題管理辦法。復試試題包括筆試、面試和實踐能力考核試題。提倡招生單位建立復試試題庫。復試試題及其答案在啟用前均係國家機密材料。

4. 確定參加復試資格條件與考生名單

招生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公佈考生進入復試的資格條件和參加復試考生名單或考號,並通知考生。

5. 進一步確認考生資格

嚴格核對考生的報考資訊、准考證、學歷證書、證明和有效身份證件等。

四、復試主要方式和內容

(一)主要方式

1. 筆試

主要為專業課測試。對同等學力考生須加試至少兩門不同於初試科目的本科主幹課程。

2. 實踐(實驗)能力考核

條件許可的單位應單獨組織進行。主要測試實驗和操作技能,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 面試

具體要求:

(1) 每生時間一般不少於20分鐘;

(2) 每個復試小組成員一般不少於5人;

(3) 每個復試小組還應對每位考生的作答情況進行現場記錄,並妥存備查;

(4) 同一學科(專業)各復試小組的面試方式、時間、試題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原則上應統一。

4. 其他

(二)主要內容

為提高復試的有效性,各招生單位可以根據學科(專業)特點及辦學特色決定復試內容。一般應包含以下基本方面:

1. 專業素質和能力

(1)大學階段學習情況及成績;

(2) 全面考核考生對本學科(專業)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

(3) 外語聽説能力;

(4) 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

2. 綜合素質和能力

(1) 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等(人事檔案審查或政審必須在發放錄取通知書之前完成);

(2) 本學科(專業)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學生工作、社團活動、志願服務等)或實際工作表現等方面的情況;

(3) 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遵紀守法)、協作性和心理健康情況;

(4) 人文素養;

(5) 舉止、表達和禮儀等。

3. 體檢

由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自行安排。

五、復試成績的使用

1. 復試成績為復試各方式考核成績之和。復試成績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2. 復試成績和初試成績按權重相加,得出入學考試總成績。復試成績佔總成績的權重一般在30-50%的範圍內,由招生單位自定。

3. 對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者,以及在科研或相關實踐中表現突出者,經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可適當加分,計入復試成績,並由復試小組會議提交説明材料備查。

4. 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考核及體檢不作量化計入總成績,但考核結果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5. 同等學力考生加試課程的成績可不計入復試成績,但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六、復試的監督和復議

1. 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復試結果全面負責。要完善對復試工作過程的監督,嚴肅處理違紀違規事件。

2. 實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招生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要對復試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監督。要選派專門人員到復試現場巡視,對有些考場還可派出監察員進行現場監察。

3. 實行資訊公佈制度。復試基本分數線、復試工作辦法、復試結果等資訊應及時公佈。

4. 實行復議制度。要保證投訴、申訴和監督渠道的暢通。受理投訴和申訴應規定時限。對投訴和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責成復試工作小組或復試小組進行復議。

七、其他

1.招生單位的復試工作辦法,並報省級主管研究生招生部門備案。

2.本意見自2006年3月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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