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房上市10項證明缺一不可(附詳細資料)

從本月起,北京市取消了國有土地臨時使用證,開發商只有交齊了土地使用金才能售房。而記者昨天獲悉,房管局對開發商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程式也做出了更嚴格的規定,今後如果開發商提供的10項證明只要有一項不合格,該房地産項目就不能上市出售。

從7月1日起,《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這項已經沿用了五六年的地方性政策被取消,而且開發商售房必須交齊全部土地使用金。

之前允許部分開發商先支付40%的土地出讓金,取得臨時的土地使用證,並在具備其他准許預售條件時允許開發商預售一定比例的商品房;剩餘商品房待開發商補齊餘下60%土地出讓金後方能預售,開發商可以用先收到的購房款來繳納其餘未交的土地出讓金。

但根據建設部的有關規定,政府將完善對房地産市場的調控機制,建立房地産市場的預警預報體系。因此業內人士指出,此項政策調整抬高了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資金門檻,也有利於減小市場風險。

同時,房管局對開發商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也提出了更嚴格的規定,明確指出,開發商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必須提交10項證明材料,有一項不合格就不許賣房。

此外,預售許可證批准後將在北京市房地産交易管理網(WWW.BJFDC.GOV. CN)上進行公示。市民購房時可以上網查驗該項目是否具備預售資格。(記者謝煒)

10項證明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3.國有土地使用證;

4.已交清全部出讓金證明;

5.市或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總平面圖;

6.市或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7.工程施工合同(複印第一部分);

8.房地産開發企業開戶銀行出具的按申請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資金達到投資總額25%以上的證明材料;

9.商品房預售方案和預售商品房的分層平面圖;

10.屬於綠化隔離地區內的項目提供市綠化管理部門認可機構出具的確認商品房範圍的證明文件。

 新京報 2004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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