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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小安博士: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

    薛小和:許多專家預測,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面臨挑戰最嚴重的將是金融業。而在金融業管理方面比較迫切需要解決的是哪個問題?

    錢小安:我想應該是完善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所謂金融監管是指有關政府部門為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高效運作,保護金融領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進行審慎監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總和。中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分業監管,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保險業實行監管,其中,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同時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薛小和:有專家認為,90年代以後我國形成的這種監管制度有利於加強對新生的證券和保險行業的專業化管理,有利於防止在我國金融管理水準不高的階段因混業經營而産生金融風險,使得我國在不到20年的時間裏走過了發達國家上百年才走完的路程。

    錢小安:在我國金融發展初期,實行分業監管對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發展確實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分業監管是建立在完全分業經營的基礎上的。隨著中國加入WTO後金融對外開放的推進,金融業將發生較大變化,突出表現在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劃分日益模糊,這種變化使得現行監管體制所隱含的問題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目前,商業銀行可以進行包括金融衍生業務、各類投資基金託管、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等。這些業務與證券、保險業務密切相關,並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時,證券公司股民保證金賬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銀行儲蓄存款的功能。此外,在保險業方面,新的險種不斷涌現,諸如投資連結保險、養老金分紅保險等。這些保險業務,既具有投資功能,又具有儲蓄功能。銀行、信託、證券、保險之間業務的趨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

    薛小和:顯然,眾多新的金融工具的興起向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制度必須適應實際情況的變化。

    錢小安:情況的變化還不止這一條。我要講的第二條是,儘管我國實行分業經營的模式,但是部分企業集團公司控股下的銀行、信託、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往來,形成了事實上的混業經營。如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

    第三,現行分業監管過程中,大都採取機構性監管,實行業務審批制方式進行管理。這樣,當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時,一項新業務的推出需要經過多個部門長時間的協調才能完成。比如開展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需要在銀行監管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之間協調,而不同部門對於同一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較大差異,就會産生較高的協調成本。此外,有的新業務成為交叉性業務,如儲蓄保險,同時具有儲蓄功能和保險功能。對於這些新業務,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

    薛小和:事實上,近年來金融業在監管協調方面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2000年起開始在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之間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旨在加強三大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

    錢小安: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確實加強了三大監管部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然而從根本上説,聯席會議制度只是論壇式的,難以發揮統一協調功能,也不具有決策功能。

    我要講的第四個矛盾是銀行業、信託業監管與貨幣政策目標之間的矛盾。我國銀行業、信託業監管一直與貨幣政策制定與執行有著密切的聯繫,所以有人主張,貨幣政策與銀行業監管在處理危機、資訊互補等方面具有協調作用,因而中央銀行應繼續負責金融監管。然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根據國際經驗提出:中央銀行負責金融監管是有害的。一方面,公眾認為不同種類的金融資産會得到中央銀行相同的保護,從而産生道德風險;另一方面,一旦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出現失誤,就會損害貨幣政策的聲譽和可靠性。

    薛小和:既然如此,我們為什麼沒有及早改變分業監管體制呢?

    錢小安:這裡存在兩個認識誤區:首先,認為實行分業經營就必須實行分業監管。事實上,銀行業與證券業不能混合經營,不等於一定要分業監管,銀行業、信託業實行分業經營,其監管卻一直統一歸屬於人民銀行。

    其次,把金融風險産生的原因歸結于混業經營。經驗表明,即使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如果不進行有效的風險防範,也可能産生金融風險。當年中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廣州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和部分城市信用社的破産倒閉,主要原因不是混業經營,而是由於內控不嚴,風險管理薄弱,外部監管缺位。可見,缺乏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才是發生金融風險的根源。

    薛小和:那麼,現在國際上金融監管的變化趨勢如何?我國又應該建立什麼樣的監管模式呢?

    錢小安:國際金融業經歷了從統一監管到分業監管、又從分業監管到統一監管的發展過程。從全球73個國家的監管體制看,現在至少有39個國家採取了不同形式的統一監管,所佔比例為53.4%。

    我認為中國應該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要對現有分散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重新整合,改變監管資訊難以集中、監管能力分散、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並存、監管機構盲目膨脹、監管資源浪費嚴重的現狀,實現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轉變。實現功能性監管後,要重視不同金融業務監管之間的配合協調,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業的整體競爭實力。

    採訪後語

    隨著金融業的發展,我們大多數平民百姓都成為金融産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我們中間很多人是中小投資者,很多人買了保險,更多的人是存款人。所以,金融監管體制是否有效對我們自己的金融資産是否安全是至關重要的。但令人遺憾的是,我們並不具備金融監管方面的知識和資訊,我們也沒有發言權。那麼我們該怎樣保護自己的資産呢?好在社會為保護中小金融消費者的利益提供了另一條途徑———輿論監督。最近廣為傳播的“基金黑幕”“私募基金”“銀廣夏造假”都是媒體揭露出來的。這些事件從揭露到討論,在整個過程中,輿論監督就像個“放大器”,使得事件更加敏感,有關部門更加重視。所以,不論從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高效運作目標來説,還是從保護金融領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來説,輿論監督都是不可或缺的,它使得消費者在“用腳投票”的同時又多了一個“用手投票”的機會。

    (錢小安:中央金融工委研究室)

    《經濟日報》 200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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