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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農貸款謹防走入誤區

    最近對一些農村信用社支農貸款情況進行調查時,發現一些基層農村信用社普遍存在著一些發放的誤區。

    一、按身份證發放“人頭款”。某鄉農村信用社為了使支農貸款的發放起轟動及宣傳效應,就在田間地頭支起放貸桌,不問資金用途,不了解農戶信用情況及還款能力,按身份證發放“人頭款”。從而造成個別農戶到處借身份證貸款,導致對農戶的貸款限額成為一紙空文;有的農戶並不需要資金,但從眾心理使其也加入到借款行列,使支農貸款變成了“大鍋飯”和“唐僧肉”;還有個別農戶為借到資金購買假身份證,形成金融詐騙。

    二、對特困戶放“救助款”。如一些地方對一貧如洗且有殘疾的農戶積極發放貸款,從情理上是感人的,但這種做法並不宜提倡。首先,支農貸款不是“救助款”,到期是要還本付息的;其次,誰也不能保證在經濟高度市場化的今天,這些貸款肯定會産生效益,信貸資金的安全性就成了疑問;第三,這種做法無疑是把信用社當作了民政局,實際上是把信貸資金變成了慈善性資金。

    三、職能移位,放“扶貧款”。農村信用社面向“三農”是改革開放二十年來的實踐結果,其出發點和目的是:將有限的資金分散給佔中國人口80%的農民這一廣闊市場,最大限度地分散和化解過去貸款集中形成的風險,最終達到營利之目的。然而,這個策略在部分農村信用社卻被異化成向農民發放“扶貧貸款”,“主動”承擔起了國家政策性銀行應承擔的任務。這種做法是有悖農村信用社的宗旨的。

    四、急功近利,放“高息款”。與上述做法相反的是,一些信用社為了實現當年的盈利(或減虧)指標,不顧農戶的實際生産週期,將支農貸款的日期有意定得很短,逾期後按逾期貸款加收利息。這種現象表面上看是增加了信用社的收入,但從長遠看,高利息打破了農戶與農村信用社之間的利益均衡,要麼使農戶感到無利可圖而放棄貸款,要麼使農戶從情緒上産生抵觸而不願還款,這最終都將損害農村信用社的利益。

    這些問題若不及時糾正,將給農村信用社今後的發展埋下隱患。因此,農村信用社要立足於本地實際,以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為立足點,制定切實可行的發展戰略,切忌一哄而上。要擇優扶持,擇富扶持,擇智扶持,在紮根“三農”的同時,要認真分析所支援對象的智力水準、現實經濟能力、項目發展潛力和前景,切忌將農村信用社的資金當作救濟款去發放。

    

     《經濟日報》 20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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