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表示將考慮對美國商品徵收報復性關稅

據法新社報道,歐盟委員會週三表示,歐盟已經同意對美國商品徵收報復性關稅,以此來推翻美國“違法的”《海外銷售公司法》(FSC)。歐盟委員會稱,美國的這項制度與世貿組織的原則是相悖的。

歐盟委員會表示,除非美國取消《海外銷售公司法》(FSC),否則它將建議歐盟成員國從明年三月起對美國的商品加徵關稅。歐盟委員會發言人稱,加徵的關稅額將以2億美元為起點,如果美國不取消海外銷售公司制度,那麼歐盟加徵的關稅將每月增加4000萬美元。

歐盟貿易專員帕斯卡-拉米的發言人阿隆查-岡薩雷斯稱:“我們選擇了一個負責任的方法。我們將給美國立法機關最後一次機會。但是如果在2004年3月1日召開的部長會議同意採取這項措施,那麼這項措施將被實施。”

據悉目前美國參眾兩院的主要的委員會已經各自批准了取消《海外銷售公司法》(FSC)的法案。但是在達成最後的單一法案之前,美國參眾兩院必須要消除量分法案之間的不同點。拉米週二在訪問華盛頓時表示,美國國會正在考慮的對法律的修改,並未涉及使美國的徵稅措施符合世貿組織的原則。

另據路透社報道,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定,如果美國不取消《海外銷售公司法》(FSC),那麼歐盟可以對美國最高價值為40億美元的商品徵收100%的關稅。

事件背景

歐美這場貿易爭端的核心是美國長期執行的出口補貼制度。20世紀70年代,美國開始執行鼓勵産品出口政策,其主要內容是,美國公司在美本土以外銷售的服務和産品,其海外銷售收入可以享受免稅待遇。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世貿組織前身)1981年裁定該項政策屬“變相補貼”,“是非法的”。但是,美國隨後通過《海外銷售公司法》,繼續沿用這一政策。

進入90年代,隨著美國通過《海外銷售公司法》(FSC)向出口企業提供補貼的規模越來越大,美歐的這一爭執更趨激烈。1997年,歐盟向世貿組織提出申訴,控告美國的《海外銷售公司法》制度屬於“不正當競爭”。1999年10月,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發表報告,認定《海外銷售公司法》是“非法出口補貼”。美國不服,向世貿組織上訴機構提出上訴,但上訴機構宣佈維持爭端解決機制的裁決,並要求美國于2000年10月1日前取消《海外銷售公司法》。

2000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海外銷售公司替代法》,以取代《海外銷售公司法》。這項法案經當時的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後成為法律。但歐盟認為新法律保留了向美國出口公司及其産品提供非法補貼的內容,將使歐盟企業在同類産品的競爭中繼續處於不利地位。歐盟再次向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提出控告。2001年8月,世貿組織調查小組發表報告,宣佈支援歐盟的申訴,認定《海外銷售公司替代法》仍然違背相關規則。但美國不服,遂向世貿組織上訴機構提出上訴。但世貿上訴機構2002年1月14日的最終裁決維持調查小組的結論。世界貿易組織2002年1月14日在日內瓦作出終審裁決,認定美國旨在對出口産品提供補貼的《海外銷售公司替代法》違背世貿組織的公平競爭規則。

此後歐洲法律和經濟界人士認為,世貿組織的最終裁決為歐盟向美國公司在歐洲銷售的産品徵收懲罰性關稅開了綠燈。但如果歐盟對美國實施制裁,美國勢必會採取報復措施。由於這項制度涉及雙方所有出口領域,制裁和反制裁將對雙方企業産生極為嚴重的消極影響,這是雙方都不願意看到的。所以,雙方最後很可能還會通過協商尋求解決爭端的途徑。

中新社 200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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