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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業迎來大發展

    《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基金公司的主要發起人應當是證券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但其他市場信譽較好、運作規範的機構也可以作為發起人參與設立基金公司。此舉意味著今後其他機構,比如保險公司、各類投資公司等都有可能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這無疑使中國基金業面臨巨大的發展空間,具有深遠的意義。

    擴大基金公司發起人範圍,有利於超常規地發展機構投資者,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規範發展。2000年,我國證券市場規模擴張實現歷史性突破,年度籌資總額首次超過1000億元。如此巨大的擴容量,市場依然能夠不動聲色地承受,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有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另一方面,目前中國股市的投資者結構中,機構投資者仍佔少數,尚不能充分發揮穩定股市,引導理性投資的作用。因此,隨著基金髮起人範圍的擴大,更多合法規範的法人將參與設立基金公司,證券市場中以基金為主體的機構投資者比重將大大提升,從而為我國證券市場走向成熟、穩定打下基礎。

    擴大基金公司發起人範圍,還有利於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從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品質。當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本結構中,國有股“一股獨大”與眾多中小股東力量微弱並存,不利於形成相互制衡的治理結構。當以基金為主體的機構投資者不斷增多,持有的股票大量增加時,它們就會一改“以腳投票”、對企業管理被動旁觀的態度,開始積極介入企業戰略管理,對上市公司形成強有力的約束。這一點已被成熟市場的經驗所證明。1999年,美國保險基金、養老基金和共同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重高達57.6%,日本銀行、企業法人和保險公司等主要機構投資者則佔70%以上,這種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格局,從根本上推動了上市公司的治理,使其整體素質不斷提高。而截至2000年底,我國10家基金公司管理的34家封閉式基金資産總值為847億元,僅佔總市值的1.8%,流通市值的5.3%。因而取消基金公司的發起人限制,不斷發展以基金為主體的機構投資者勢在必行。

    此外,擴大基金公司發起人範圍,還能打破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原來享有的政策優勢,降低基金業市場準入的門檻,使市場競爭變得更加激烈。充分競爭能顯著提高基金業整體經營業績和規範運作水準,有助於其在證券市場上樹立起良好的形象。

    人民日報 2001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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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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