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發改委聯合徵求對《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的修改意見 

     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佈2003年第34號公告,徵求對《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的修改意見

 

  公告全文如下:

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2002年1月30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佈了《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新一屆政府機構改革後職能調整和一年多來《辦法》的執行情況,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初步修改,現將修改稿予以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03年8月8日。修改意見請以書面形式反饋給商務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反饋意見傳真號碼: 商務部:(010)65197952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010)68502466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

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建立統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預見和非歧視的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西曆年度內,國家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貨物貿易減讓表所承諾的配額量,確定實行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的農産品的年度市場準入數量;配額量內的農産品進口適用於關稅配額內稅率,配額量外的農産品進口適用於關稅配額外稅率。溢裝、短裝部分按海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實行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的農産品品種為:小麥、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條。具體品種及稅目另行公佈。

第四條 小麥、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棉花分為國營貿易配額和非國營貿易配額。國營貿易配額需通過國營貿易企業進口;非國營貿易配額,可以通過國營貿易企業或有貿易權的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有貿易權的最終用戶也可以直接進口。

羊毛、毛條實行進口指定公司經營,按原外經貿部《貨物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為全球配額。

第六條 關稅配額實行貿易方式全口徑管理。所有貿易方式進口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商品均納入關稅配額管理範圍。

第七條 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商務部分配。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由商務部分配。

第八條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別委託各自的授權機構負責下列事項:

(一)受理申請者的申請並將申請轉送委託部門;

(二)受理諮詢並將其轉達委託部門;

(三)核實申請者的申請,以確定是否符合公佈的標準;

(四)通知申請者其申請中的任何不足之處,向申請者提供消除其申請中不足之處的機會;

(五)向經過批准的申請者發放《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第九條 《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適用於一般貿易、加工貿易、易貨貿易、邊境小額貿易、援助、捐贈等方式進口。

進入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産品,免予領取《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第二章 申請

第十條 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期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憑合同先來先領分配方式除外)。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別於申請期前1個月在《國際商報》、《中國經濟導報》以及商務部網站(http://www.mofcom.gov.cn/)、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佈每種農産品下一年度進口關稅配額總量及申請關稅配額的具體條件,同時公佈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確定的關稅配額商品稅目及配額內稅率、配額外稅率。

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羊毛、毛條由商務部公佈。小麥、玉米、大米、棉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

第十一條 商務部授權機構負責受理屬地範圍內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授權機構負責受理屬地範圍內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

第十二條 商務部授權機構根據公佈的具體條件,審核申請者提交的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羊毛、毛條申請及有關資料,並於11月30日前將符合申領標準的申請轉報商務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授權機構根據公佈的具體條件,審核申請者提交的小麥、玉米、大米、棉花申請及有關資料,並於11月30日前將符合申領標準的申請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三章 分配

第十三條 進口關稅配額將根據申請者的申請數量和以往進口實績、生産能力、其他相關商業標準或根據先來先領的方式進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數量將以每種商品商業上可行的裝運量確定。

第十四條 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別在每年1月1日前向最終用戶發放《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並分別加蓋“商務部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專用章”、“國家發展改革委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專用章”。國營貿易配額將在《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中註明。

第四章 期限

第十五條 進口關稅配額于每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並在西曆年度內有效。《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自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有效。實行憑合同先來先領分配方式的《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有效期,按公佈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 當年12月31日前從始發港出運,需在次年到貨的進口關稅配額農産品,最終用戶需于12月31日前持《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及有關證明單證到原發證授權機構申請延期。原發證授權機構審核情況屬實後可予以辦理延期,但延期最遲不得超過次年2月15日。

第五章 執行

第十七條 最終用戶按國家相關商品進口經營的有關規定,自行或委託簽訂進口合同。

第十八條 加工貿易企業憑《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和《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到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備案手續,按規定加工復出口。

加工貿易企業未能按規定期限加工復出口的,應在到期後30天內辦理加工貿易合同核銷手續。海關按加工貿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實行一證多批制,即最終用戶需分多批進口的,憑關稅配額證在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第二十條 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進口關稅配額商品由海關按現行規定驗放並實施監管。

第二十一條 最終用戶在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後20個工作日內,將海關簽章的《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第一聯(收貨人辦理海關手續聯)複印件及報關單複印件交原發證授權機構。

第六章 調整

第二十二條 分配給最終用戶的國營貿易配額量,在當年8月15日前未簽訂合同的,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報商務部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最終用戶可以改為委託有貿易權的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有貿易權的最終用戶也可以直接進口。未經批准的,不得委託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和直接進口。

第二十三條 持有進口關稅配額的最終用戶當年無法將已申領到的全部配額量簽訂進口合同或已簽訂合同無法完成,須在9月15日前將無法完成的配額量交還原發證授權機構。

第二十四條 關稅配額再分配量的申請期為每年9月1日至15日(憑合同先來先領分配方式除外)。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別於申請期前1個月在《國際商報》、《中國經濟導報》以及商務部網站(http://www.mofcom.gov.cn/)、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佈申請關稅配額再分配量的具體條件。申請需由授權機構分別轉報商務部或國家發展改革委。

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羊毛、毛條由商務部公佈。小麥、玉米、大米、棉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

第二十五條 無法將已申領到的關稅配額量使用完,並在9月15日前已交回未使用配額量的最終用戶,不能再申請關稅配額再分配量。

第二十六條 商務部在每年9月30日前將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羊毛、毛條關稅配額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終用戶(憑合同先來先領分配方式除外)。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每年9月30日前將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關稅配額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終用戶(憑合同先來先領分配方式除外)。關稅配額再分配量根據公佈的申請條件,按照先來先領方式進行分配。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 加工貿易企業未經許可,擅自將保稅進口料件或其製成品在國內銷售的,海關按走私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持有配額的最終用戶有上述行為的,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兩年內不再受理其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 對偽造有關資料騙取《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依法收繳其《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兩年內不再受理其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

第三十條 持有進口關稅配額的最終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當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關稅配額量進口,又未在9月15日前將當年不能實現進口的關稅配額量交還原發證授權機構的,其下年度分配的關稅配額量將按未完成的比例相應扣減。

第三十一條 持有進口關稅配額的最終用戶連續兩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關稅配額量進口,並在每年9月15日前將當年不能使用的關稅配額量交還原發證授權機構的,其下年度分配的關稅配額量將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應扣減。

第三十二條 最終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將海關簽章的《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第一聯(收貨人辦理海關手續聯)複印件及報關單複印件交原發證授權機構的,視同未完成進口,相應扣減其下年度關稅配額量。

第三十三條 走私進口關稅配額商品,按關稅配額外稅率計算偷逃稅金額,並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有關關稅配額分配和再分配的諮詢需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其授權機構提出,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其授權機構將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三十五條 《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及“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專用章”分別由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製。

第三十六條 《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證面文字用電腦列印,證面內容不得塗改。

第三十七條 關稅配額商品的進口購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國營貿易企業指政府依法授予某些産品進口專營特權的企業。國營貿易企業名單由商務部核定並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最終用戶為直接申領到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的生産企業、貿易商、批發商和分銷商等。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原《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9號)廢止。(商務部供稿)

中國網 20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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