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南韓聚酯切片和滌綸短纖維徵收反傾銷稅

    外經貿部日前發佈2003年第3號公告和第4號公告,公佈了對進口聚酯切片和進口滌綸短纖維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以及對原産于南韓的這兩項産品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

    應國內産業申請,2001年8月3日外經貿部公告對原産于南韓的進口聚酯切片(全稱: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和進口滌綸短纖維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並分別於2002年10月22日和10月29日初裁決定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最終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作出終裁決定。外經貿部裁定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國家經貿委裁定被調查産品對國內産業造成實質損害。同時,兩部委裁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經外經貿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這兩項被調查産品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公告》,自2003年2月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南韓的聚酯切片(該産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39076011、39076019)時,應依據終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反傾銷稅率(5%——52%不等)向中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南韓的滌綸短纖維(該産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55032000、55062000)時,應依據終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反傾銷稅率(2%——48%不等)向中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這兩項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3年2月3日起5年。

    《公告》稱,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步裁定提供的現金保證金,按公告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商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徵並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提供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現金保證金一併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

    新華社2003年2月10日

    


外經貿部公佈對進口聚酯切片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關於對原産于南韓的進口滌綸短纖維反傾銷産業損害調查的初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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