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中國民航業再辟新天地  

    新《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經中國國務院批准于八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屆時,外商投資中國民用航空業的範圍、方式、比例、管理權等將一口氣放寬,這意味著外商投資中國航空業可以再開闢一個新天地。

    早在一九九四年中國民航總局和外經貿部就聯合頒布過《關於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有關政策的通知》及解釋文件。但隨著形勢的發展,有些方面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為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和民航深化體制改革的新形勢,擴大民航的對外開放,中國民航總局出臺了新《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新規定對中國機場和航空公司在直接利用外資上取消了那些限制?中國民航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袁耀輝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新《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更多地體現了擴大投資範圍,由原來規定外商投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只試點一兩家,即:東方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的試點範圍,改為取消試點的數量限制,允許外商投資現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外商投資通用航空領域,由只允許外商投資農林業通用航空,改為除涉及國家機密的項目外,其他通用航空領域外商均可投資。

    新規定拓展了外商投資的方式,原來規定外商以合資、合作方式投資民用航空業,新增加外商可通過購買股票與投資等新的投資方式和“其他經批准的投資方式”。

    新規定還放寬了外商投資比例,過去投資民用機場規定外商投資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中方必須控股,現在改為外商投資民用機場,應由中方相對控股;原來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外資股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有表決權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改為外商投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中方應當控股,同時一家外商(包括其關聯企業)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袁耀輝強調,從中國東航、南航境外上市情況看,目前外資比例近百分之三十五,並沒影響到國家對航空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目前航空運輸企業改革重組進入了實施階段,提高比例有利於引導外資參與航空運輸企業的改組改造,降低企業資産負債率,所以《規定》放寬了外商投資比例。

    另外,對於公務飛行、空中游覽和工業服務項目,過去是不允許外商投資的,此次中國民航放寬了投資領域,可以投資,但由中方控股。從事農林漁業作業項目,由中外雙方商定;對航空運輸相關項目的外商投資比例,原來沒有明確規定,新規定對不同經營項目作了不同規定,航空油料供銷、飛機維修項目,由中方控股,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等項目,由中外雙方商定。

    新規定還增加了外商管理權力,由原來規定外商投資民用機場、航空運輸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必須由中方擔任,改為對外商投資的民航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是否由中方或外方人選擔任,沒有限制條件,也就是説,董事長、總經理可由外方擔任。

    業內人士坦言,新出臺的外商投資民航業規定,對外商投資的導向政策更加明確和完善,使中國民航業的對外開放領域擴大,程度也加深了,可望增加外商投資中國民航業的興趣。

    中國新聞社 20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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