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示涉農價格和收費  

    從4月中旬起,河北省對涉農價格和收費實行公示制,省政府要求各鄉鎮及其有關部門、各行政村在6月底以前做好公示欄,省物價局7月份全面檢查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情況。

    河北省政府規定,凡按照中央和省兩級審批許可權、程式制定的涉及農民的國家行政機關收費、公益事業性收費,經省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涉及農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均應實行公示制度。不僅要公示涉農價格和收費的項目及標準,還要公示這些價格和收費的計費單位、投訴電話及受理單位的處理承諾等。各地要在群眾交費的場所或方便群眾閱讀的地方設立公示欄、公示牌或價目表。村級公示欄由省統一製作,公示內容全省統一。鄉鎮政府各涉農收費部門,電力、電信、郵政等經營單位和中小學、衛生院,均要在收費場所設公示牌或價目表,公示規定的價格和收費,公示內容由設區市物價部門統一規定。公示欄的製作貫徹經濟實用的原則,嚴禁以此為由向農民攤派收費。

    《人民日報》 200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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