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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政策其他方面的變化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6 月6 日 | 文章來源:中國網

2005年在涉農政策的其他一些方面雖然沒有重大調整,但也有一些調整或改進。政府在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發展農村社會保障事業以及農村産權改革方面都有一些政策變化,總體上看,這些政策都是積極的。

1、勞動力市場政策。2005年醞釀中的戶籍制度改革並沒有最終出臺,但從有關部門領導的講話看,戶籍制度改革的趨勢是居民戶籍登記走向全國統一,登記的依據將盡可能簡單化,長住地的住房擁有或使用是登記的主要依據。公安部常務副部長白景富在2005年底的全國公安機關電視電話會上表示,公安機關正在抓緊制定出臺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為落戶的基本條件,逐步放寬大中城市戶口遷移限制,著力構建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戶籍制度改革是要建立一種操作比較簡單、不含有身份歧視、便於對人口進行規模控制的人口登記制度。新制度的核心應該是居住地人口登記制度,即一個人登記為哪個城市和地區的人,主要標準要看他的主常住地在哪。更具體地説,只要一個人在一個城市享有住房(不論租住還是擁有産權),且這個住房的建設符合政府的規劃,住房的結構和面積等品質元素符合政府的標準,那麼這個人就應該被登記為這個城市的居民,並享有和其他居民一樣的權利。標準住房可以分類,特別要有最低標準住房的規定。實行一套標準住房登記一戶居民(可以是一人)的制度。戶籍統一是一項大的戰略性改革,涉及到許多部門和許多利益關係,如果要讓各方面立刻滿意,改革方案就永遠不能出臺。

2005年主要針對勞動市場上的農民工權益保護而發佈的兩項政策,頗有積極意義。2005年4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出《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方有關部門重視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特別強調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用工備案。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在我國“勞動合同法”還沒有出臺的情況下,這個文件有助於保護農民工的利益,改善農民工的就業環境。2005年9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等9個部門發出《關於進一步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及有關執法、監督部門加強農民工工資清欠的力度,推進建立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六項重要制度,分別是企業工資支付制度、全面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工資支付保障制度、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通知”還要求各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及時受理、快速處理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減免仲裁費用。

2、農村社會保障。2005年中央政府沒有出臺重要的農村社會養老政策,但各地在這方面有一些積極探索,一些好的辦法已經顯現端倪。近期,廣東省珠海市的出臺了農民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過渡辦法,反映了當地政府對於解決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的積極意願。該辦法考慮到了珠海市的實際情況,將農民和被徵地農民劃分為老年人口和勞動力人口,對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採取了多個繳費標準和多種繳費週期的基金徵繳方式,並注意城鄉兩種養老保險辦法的有機銜接,在總體上建立了一種有明顯過渡性的農村社會養老制度。珠海市的做法在一些方面有所突破。這個做法最明顯的特點是讓農民放心。農民個人交費賬戶的資金不論交費多少完全歸農民所有,使農民既能規避老年生活的風險,又能獲得最低補償,打消了農民“交費吃虧”的疑慮,讓農民不再擔心自己的資金被挪作他用。政府或集體又給農民補償交費的15%,鼓勵了農民交費。這個辦法事實上節省了制度運作的成本,有利於制度的鞏固和延續。對已經達到一定年齡的農民,政府又供養起來,讓農民很快看見了實惠。政府還規定了幾種交費檔次,每個檔次會相應地獲得不同的保障利益,有利於農民擴大交費金額,逐步形成“高保障、高交費”的制度運作格局,實現農保向城保的過渡。文件還規定,有條件的農民和被徵地農民可以直接參加城保,如果在一生中跨城保和農保兩種辦法參保的,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可以相互銜接,平穩過渡。

北京、西安等地近年來在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方面做了一些好的工作。2005年7月開始,西安20萬失地農民將享受社會保障,具體包括轉入城市戶籍,得到就業服務和技能培訓的幫助,給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支援,以及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等內容。

3、農村産權改革。2005年,國家在集體林權和小型水利設施産權改革方面有所深入,除此之外沒有更深入的産權改革政策出臺。如前所述,擬議中的物權法草案在農村土地産權方面也沒有什麼創新。

産權改革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政府高層官員對農民土地入股參與非農經濟開發做出了某種表態。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在2005年11月1日刊出的《求是》雜誌中説,“十一五”期間將研究調整國有土地出讓金徵收管理政策,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允許農民將承包集體土地作價入股參與土地開發。這是對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提出的“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經依法批准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意見的一種具體解釋。國土資源部官員也曾披露,政府正在研究農村集體非農建設土地的市場流轉問題,有關法律可能被修改。高層官員披露的這種動向究竟會産生什麼結果,目前還沒有理由預測,也難以置評,但我們的一些擔憂還需要在這裡提出。如果非農建設用地因為補償太低而使農民出於無奈不得不“入股”企業,那麼,這對農民究竟有利還是不利?企業破産後,土地作為企業資産會被清償債務,農民冒了很大風險,我們要問:讓農民冒這種風險究竟值不值得?作價入股的時候,土地資産是依市場價來定,還是以“官方徵地價”來定?這些都是需要回答的問題。另一方面,這種變化會不會給農民長期佔有和使用土地在邏輯上打開一扇大門?因為農民對企業的股份的産權強度在邏輯上要高於對承包地的産權強度,如果股份升值,農民的“土地股份”也會升值,並且可以交易轉讓。

4、農村金融改革。2005年,中央繼續推動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農村信用社改革,小額信貸的發展和民間金融的發展都邁出了一定步伐。

農信社改革自2003年8月八省(市)試點至今,已歷時兩年有餘。按照“明晰産權關係、強化約束機制”的總體目標,各地農信社改革有了一定效果。截至2005年6月末,全國農信社各項存款達30694億元,成為繼工行、農行、建行後第四個存款突破3萬億元的金融機構;各項貸款21968億元,其中農業貸款餘額已經達到10299億元,佔全部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的比重已上升到87.5%。2005年上半年,全國農信社實現軋差盈餘93.36億元,同比增盈80.69億元。

2005年5月,央行將陜西、四川、貴州、山西4省被確定為實施小額信貸的試點地區。央行要求4省各選一個符合條件的地區進行試點,4省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出不同模式。央行規定了4省小額信貸試點的框架:一是“只貸不存”;二是對小額信貸利率實行放開,但不能是高利貸,不能超過法定利率的四倍;三是主要服務於“三農”。同時規定小額信貸只能在所在的行政區域,原則上不能跨區域。央行還規定,小額信貸試點不得跨區經營,單筆貸款限額最多10000元,貸款利率可由借貸雙方自由協商,但需遵循有關法律規定。央行出臺的這些規定有助於擴大農村信貸的資金來源,鼓勵民間金融在小額信貸的政策框架下獲得一定的發展,並有可能經過一個時期以後轉換為比較規範的鄉村銀行。

2005年國家還部署了農墾體制改革,降低了農墾生産者的稅率;啟動了獸醫管理體制改革;擴大了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和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試點。(摘自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2006中國改革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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