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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制改革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6 月6 日 | 文章來源:中國網

1、全國三級監管組織機構多數建立。2005年是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其中一項重點工作就是建立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的三級組織體系。

經過一年的努力,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2004年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已經全部組建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的基礎上,全國448個市(地)中,有262個已成立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所佔比例為68、4%,其中單獨設立國資委的市(地)235個,佔總數的52、4%。下一步應在其他市(地)建立國有資産監管機構,以實現三級國有資産監管體制框架的組織建設目標。

2、國資委“出資人角色”有待於理順。在國有資産出資人“管人、管事、管資産相結合”的職責定位格局下,2005年國資委在國有企業戰略管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方面主動出擊,但進展不一。

國有企業戰略管理有進展。2005年1月1日起國資委開始積極推動《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的施行,明確國資委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制訂程式、內容進行審核,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同時規定把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實施,納入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的內容;4月19日、9月21日國資委又先後公佈兩批中央企業的主業,截至2005年年底已經公佈了96家中央企業的主業,表明國資委對企業的發展方向和市場定位的影響力。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展有待協調。2005年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和監管方式,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給這項制度的建立定下了基調,但卻沒有明確具體責任部門。2005年國資委與財政部等有關部委協調,力求由其主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把長期混同於“公共財政”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分離出來。經過一年努力,部分省市嘗試建立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但國資委將要設立的經營預算局和審計局尚未設立。儘管國資委要求部分行業從2006年開始試點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上繳部分利潤,但是國務院尚未就此問題頒布明確的通知,各級財政機關仍負責企業的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據分析,遲遲沒有明確國資委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問題上的責任,既與國有資本相關配套制度改革(如利潤分配製度、再投資制度等)尚未到位有關,也與國家在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系建設方面尚未完全到位有關,有關部委之間應進一步協調。

3、國有資産監管體系的“第二層次”初現雛形。2005年國有資産監管運作體系建設出現的一個進展,就是“國資委(出資人)——國有控股公司(運營者)——國有企業集團”這樣的三層次管理架構中,“第二層次”的國有控股公司初現雛形。

此前,國資委更多的是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以資産“劃撥”這種最原始的方式促進企業的調整。2005年3月初,國家投資開發總公司的託管工作小組進駐中國包裝總公司,探中央企業“託管”之路。這是中央企業調整中的新途經。“國資委(出資人)——國有控股公司(運營者)——國有企業集團”這樣三層次管理架構,進入實踐。2005年8月,作為國資委試點的國有資産經營公司誠通集團,接受了中國普天資訊産業集團下屬的虧損資産上海電話設備廠等8家公司的劃轉移交,隨後又託管了同樣屬於不良資産的寰島(集團)公司。如果上述託管成功,託管方式可望成為按市場化思路促進企業結構調整的重要途徑。

2005年11月,誠通集團又被作為“重組平臺”,重組深陷經營困境的華源集團,在這個重組方案設計中,國資委只作為出資人平臺協調銀行對重組所需資金提供授信,更多的是通過中央企業之間的資本運作,採取市場化的方式來進行重組,比託管方式更富市場化色彩。

4、下一步國有資産監管體制改革的三個要點。2005年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制改革,雖有進步,但是,不管是國有資産組織管理體系建設,還是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第二層次建設,以及引導中央企業進行主業定位和重組等,更多的還只是工作層面的啟動。

下一步,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制方面的改革應抓好以下三點:

(1)各項工作必須緊緊圍繞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這一根本目標展開。2005年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方面有所推進,但是,必須強調的是,所有的工作都必須緊緊圍繞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這一根本目標,否則,各項工作就容易流於形式。有關部門和人員在觸及改革深層次難題時,如在破除行業壟斷方面、在涉及利益格局調整困難面前,應當起到實質性作用,防止把“三管”變成某些部門或部分人員爭權奪利的藉口。

(2)合作探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2005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雖然提出,但尚未建立,為有利於各政府部門分清各自在國有資本運營中的監督、管理和經營責任,有利於建立國有資本運營中激勵相容的監督管理機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建設應抓緊推進,這裡的關鍵是進一步理順各部門的職權和責任,做好有關部委之間的協調工作。同時,從深層分析,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也只是國有資本管理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還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協同推進,包括國有企業的利潤分配製度、國有資本再投資管理制度的相應改革等,否則,即使建立國有資本預算管理制度,是否會“流於形式”,甚至是否會産生“新的道德風險”,也令人憂慮。

(3)按現體制健全三級國有資産管理組織體系。按照現體制,2005年在建立市(地)級監督管理體系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並沒有達到年初預期。在全國建立完善三級組織體系,將是今後一段時期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組織體系建設的工作之一。至於中國應建何種國有資産管理組織體系,尚需進一步探索。(摘自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2006中國改革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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