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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體制改革的主要進展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6 月6 日 | 文章來源:中國網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其核心問題是如何消除阻礙經濟發展的深層體制性障礙,而2005年作為政府倡導的改革年,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在財稅體制方面亦是如此。2005年我國在實行穩健的、中性導向的財政政策的同時,在財政預算管理制度、出口退稅制度、農村稅費改革等各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效果,此外,增值稅轉型的改革也在7試點地區取得重要進展。財稅體制的深化改革將有利於推動我國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

財稅體制改革的主要進展

2005年我國宏觀經濟調控取得顯著成效,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在此基礎上,政府推出的一系列財稅體制改革有序展開,成為經濟社會改革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公共財政體制框架的建立和改進提供了重要條件。

1、預算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2005年我國國民經濟繼續保持平穩較快發展態勢。在此基礎上,各級財政部門預算執行情況較好。2005年全國財政收入30866億元(不含關稅和農業稅收),比上年增長20%,增收5148億元,全國財政收入從2萬億提高到3萬億僅用了兩年時間。2005年1至11月,全國財政支出25326.28億元,比2004年同期增長17.3%。預計全年財政赤字將控制在預算數額之內。

我國部門預算改革正向縱深推進,進一步深化基本支出預算改革,不斷完善定員定額與實物費用定額相結合的定額標準體系。在中央和地方全面推行部門預算,穩步推進行政單位實物費用定額改革,並開始實施項目預算滾動管理,增強預算編制的完整性、綜合性、統一性和公平性。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稅務局選擇個別省進行定員定額試點,為垂直管理系統全面按照部門預算有關要求編制預算打下基礎。同時擴大實物費用定額試點範圍,增加鐵道部等13個試點部門,使試點部門總數達到18個,為在中央部門全面推開房産、車輛的實物費用定額管理進一步創造條件。此外,還深化了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改革,實現項目預算滾動管理,加快建立項目支出預算的績效評價體系,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工作和對預算執行的監控。在深化預算管理制度的改革中,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工作情況較好。2004年財政部選擇部分中央部門和部分省市進行《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方案》模擬試點。2005年繼續進行政府收支分類改革的模擬試點,為2007年推行新的政府收支分類體系奠定基礎。大部分地方已經按照全面實施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了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較好地完成了政府採購管理職能與操作職能分離的工作。

在落實“收支兩條線”方面有所進展。目前已在40個中央部門進行了“收支兩條線”管理和綜合預算改革試點,改變了預算內外資金分別使用和收支掛鉤等不規範做法,預算內外資金統籌安排使用的程度不斷提高。通過進一步規範收費基金管理,啟動到期政府性基金項目的清理工作,與建設部等部門聯合印發通知,整治一些地區涉及出租汽車的亂收費問題,還對今年治理教育亂收費、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進行了安排和部署,繼續執行治理涉教、涉農亂收費問題,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資産)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逐步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範圍,繼續將收費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縮小預算外資金規模。目前中央批准的收費項目約90%已納入預算,政府性基金已全部納入預算。同時深化收入收繳改革,擴大了中央部門和單位“收支脫鉤”管理試點範圍。在做好《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發佈前各項準備工作的基礎上,還逐步開展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前期研究,為推進“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規範化、法制化提供條件。

深化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面,在中央部門全面推行了國庫集中收付制度,重點推進了2005年新增24家中央部門以及部分代編預算單位實施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指導和督促地方全面推進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減少資金繳撥的中間環節,實現財政資金使用的“轉机”變“直達”,賬戶管理由分散到統一,提高了預算執行透明度。到2005年11月1日,已在全國3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實施了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2005年還對修訂《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暫行辦法》工作進行了研究,涉及將改革範圍擴大到政府整個非稅收入的收繳、分成收入和地方代收收入的收繳流程以及非稅收入如何及時辦理退付等相關問題。

推進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面,為進一步擴大政府採購資金規模,落實政府採購調控政策,加強規範化建設和提高採購效率,財政部修改完善了《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政府採購協議供貨管理辦法》等管理辦法;研究修改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同時,針對目前政府採購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起草了《政府採購格式合同管理辦法》和《政府採購合同書》,加強合同管理。研究起草了《2005年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明確了部分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適用範圍,擴大了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增強了可操作性。另外,還研究起草了《中央集中採購工作機制》,規定了財政部與集中採購機構的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各自的職責,保證政府採購工作順利實施。目前已在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中,全面推行政府採購制度,2005年採購規模在上年突破2000億元的基礎上,預計將達2500億元。

2、出口退稅機制的進一步完善。2005年8月1日,國務院繼2004年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為減輕中央財政壓力,解決大量拖欠出口退稅這一突出問題,2004年國務院對我國出口退稅機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實施了三大新舉措:一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新機制,要求各地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二是結構性調整退稅率,調整後實行5%、6%、8%、11%、13%、17%差別出口退稅率,平均出口退稅率由原來的15%左右下調到12%左右;三是對截至2003年底累計欠退稅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之後,再次調整了出口退稅機制,這是從我國改革開放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而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用改革思路妥善解決國民經濟運作中矛盾、問題的必然選擇,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深化財稅和外貿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可以有效調動企業特別是外貿企業深化改革、增加出口的積極性,調整出口貿易結構、促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提高出口效益,消除財政和經濟運作的風險隱患,緩解國家財政的壓力,特別是合理調整中央與地方、沿海與內地之間的收入分配關係,調動中央和地方發展出口貿易、加強退稅管理的兩個積極性,將有利於在加快稅收增長的同時減輕財政負擔,確保外貿出口的健康發展。

自1985年我國開始實施出口退稅政策以來,有兩類企業一直享受財政直接補貼,第一類是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並承擔國家出口創匯任務的中央和地方外貿企業、工貿公司和部分工業生産企業;第二類是具有出口經營權代理出口,承擔出口盈虧的企業。多年來,出口退稅政策的有效實施對促進我國外向型經濟發展和改善我國外貿企業經營狀況,發揮了重要作用。伴隨著我國外貿出口的持續增長,出口退稅規模也逐步擴大。2005年以來,在國家加強宏觀調控、銀根收緊的背景下,我國抓住時機加快退稅進度,退稅款的及時到位極大地緩解了外向型企業資金壓力,顯著改善了出口企業財務狀況,有力地促進了外貿出口的快速增長。但出口退稅在發展的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2004年實施的出口退稅體制運作以來,我國清償了之前多年積累的出口退稅欠款,但新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特別是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機制的安排,也導致出口退稅的一些負面因素逐步顯現。

2004年的出口退稅政策規定,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超基數稅額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這帶來了中央與地方財政比例分攤的矛盾。按照現行財政體制,進口關稅、進口貨物增值稅和進口消費稅均為中央收入,地方不參與分成。與此相反,出口退稅卻實行中央與地方財政共同負擔。並且,由於出口退稅是退還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産流通各個環節繳納的增值稅或消費稅稅款,對於那些産業鏈比較長、生産加工和出口不同地的産品,出現了徵稅和退稅主體不一致的情況。出口地政府可能沒有獲得任何增值稅收入,卻要承擔25%的出口退稅責任。增值稅納稅地與退稅地的割裂,必然導致地方政府在財政利益的驅動下,限制出口企業在當地落戶和限制出口企業出口外地産品,導致新的地方保護主義。此外,2004年出口退稅體制是按照中央與地方的增值稅分享比例來確定中央與地方的出口退稅負擔份額,使原先出口退稅運作中的主要矛盾,即中央政府與企業的矛盾,演變成了地方政府與企業的矛盾。出口型企業,尤其是採購出口的外貿企業不僅對地方財政收入沒有貢獻,反而需要地方財政額外補貼退稅。因此,地方政府對發展外向型企業和吸引側重出口企業到本地投資的動力大大降低,對出口導向型企業的態度發生了顯著變化,由過去歡迎這類企業到當地投資變成了限制甚至排斥這類企業。最後,從退稅地點來看,中國的外貿出口主要有企業自行出口、外貿企業代理企業出口以及外貿企業收購外貿産品出口。前面兩種形式徵稅的地點和退稅地點一致,而後一種收購出口的形式之下,卻造成生産地徵了稅但要到東部的口岸地區辦理出口退稅。按照現行出口退稅分擔辦法,口岸城市的地方財政因此而負擔過重,這樣就出現了生産地和出口地之間的矛盾。

根據出口退稅機制的改革辦法,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行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我國已在2004年一年中,一次性全部償還了過去欠企業的2000多億出口退稅,並做到了當年不欠一分錢。通過改革,提高了政府的信用,維護了政府的形象,也緩解了出口企業的資金緊張,改善了財務狀況,促進了産業結構調整和外貿出口,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2005年主要是針對口岸城市及部分地區出口退稅負擔較重等新情況,進一步改進、完善出口退稅政策及負擔機制,即在適時調整部分資源性産品退稅政策的同時,自2005年8月1日起,超基數部分中央、地方分擔比例由75:25改為92.5:7.5,地方財政負擔比例下調了17.5個百分點。這一改革調整進一步減輕了地方出口退稅負擔,必將有利於更好地促進外貿和經濟發展。實事求是地改進共同負擔辦法,對於緩解地方財政壓力,保證企業出口退稅的及時足額到位,確保外貿出口的持續快速發展,無疑是一項重要的政策調整。

新的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不但有效緩解了地方財政的壓力,還保證了退稅額及時足額到位。對企業而言,國家在調整中央與地方政府退稅負擔的同時,把原來分中央庫和地方庫退稅全部改為由中央庫集中退庫,改變了過去中央先將基數部分給地方,通過地方逐月將這筆錢退給企業,超基數中由地方負擔的部分再進行逐月退稅的辦法。現在無論是否超基數,無論是由中央還是地方負擔,企業單證齊全後都能通過國稅統一從中央財政拿到退稅款。年終,中央再與地方清算,取回由地方負擔的部分。這些都將進一步促進外向型經濟的健康發展。出口退稅新機制,將對我國稅收、財政、外貿出口等經濟領域産生積極影響。

3、農村稅費改革突破性的進展。早在1990年,中央就開始著手農民減負問題,但工作效果一度並不理想。因為往往是農民名義負擔暫時穩定了,但增加農民實際負擔的根源還存在,沒有得到有效改善。農民負擔重,主要是體制問題和機制問題,體制方面是亟待解決的行政體制和財政體制:地方政府機構臃腫、人員膨脹,一些應由財政負擔的公共服務轉由農民負擔;在機制方面,因為稅制不合理,稅外收費過多過濫,在一些地方遠遠超出了稅收,亂罰款、亂攤派成風,使得農民負擔過重。1998年10月成立了由財政部、農業部和中農辦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的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由治亂減負轉向稅費改革。2000年,在安徽省推出了第一個農村稅費改革的省級試點,當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農村稅費改革正式啟動。鄉鎮“五統籌”納入農業稅,村“三提留”成為農業稅附加,農民除了繳納7%的農業稅和1、4%的農業稅附加之外,不再承擔其他任何收費。改革基本實現了“減輕負擔”和“規範稅制”兩個目標。2002年我國開始全面推行農村稅費改革,通過取消專門面向農民的收費、屠宰稅、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調整農業稅政策、農業特産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徵收使用辦法,建立起以規範化的農業稅及其附加和“一事一議”的籌資籌勞為基本框架的賦稅制度,力圖從根本上治理對農民的各種不合理收費。2003年,這一改革開始在全國所有省、區、市試點。

2005年,為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在農村稅費改革的基礎上,加大改革力度,進一步實施“三減免三補貼”(即減免農業稅、牧業稅和農業特産稅,以及糧食直補、農機具補貼和良種補貼)等一系列財政支農惠農政策措施。2004年,中央財政用於“三農”的投入已達2626億元。2005年,包括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在內,中央財政用於“三農”的支出進一步上升為近3000億元,有28個省、區、市已全面免征了農業稅。根據2005年國家統計局對全國6、8萬個農戶的抽樣調查顯示,前三季度,我國農民每人平均農業稅負擔為1、7元,同比下降89、6%。在全國28個省份全部免征農業稅之後,河北、山東、雲南三省也將農業稅稅率降低到2%以下。金人慶部長表態,財政部根據“少取、多予、放活”的方針,積極在公共財政方面給予農民支援,進入2006年,我國將完全停止對8億農民徵收農業稅,這比2004年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求5年內停徵農業稅的要求,整整提前了3年。2005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廢止《農業稅條例》,標誌著建國以來實行半個多世紀、延續了近2600年“皇糧國稅”傳統的這一稅種,正式壽終正寢。這也是農村稅費改革實現突破性進展的重大標誌,此後,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重點,將升級和轉向為推進以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體制和縣鄉財政管理體制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綜合改革。

實際上,在我國進行農村稅費改革是經濟、社會轉軌的必然要求。在傳統的農業社會中,國家的賦稅基本上只能依賴於農業,農民必然成為納稅的主要社會群體。社會發展中,隨著經濟發展和産業結構的逐步變化,農業在國內生産總值中的比重必然會不斷下降,農業稅收在國家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將不斷下降,這是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進程的必然結果。而現代社會中由傳統社會沿習而來的農業稅,是一個專門針對農業、農民設置的稅種,之所以取消它,並不在於它稅率的高低和佔全部財政收入比重的大小,而在於不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稅制公平的基本原則。其佔財政收入比重的明顯減少,只是提供了廢止農業稅的可操作性。從這個意義上看,農村稅費改革不僅體現了國家經濟結構和財源結構的變化,更體現了整個國家稅收制度和人們思想觀念向現代化的邁進,以及在新的發展階段中制度安排和政策設計上對於解決“三農”問題的特別關注。我國在進入加速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的戰略,正處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時期,取消農業稅有利於增進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不但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增強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於逐步消除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性障礙,從而促進我國整體宏觀經濟的長期健康發展。

4、增值稅轉型試點的推進。增值稅作為我國稅制體系中最大的稅種,主要是向生産、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約佔我國稅收總量的40%。由於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狀況良好,工業和商業增值稅增幅都較為明顯,這有利於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的啟動,即在稅收收入保持快速增長的情況下,用減少一部分稅收增量可以有效換取一個能夠鼓勵企業投資、提高企業競爭力、促進經濟長期增長的增值稅新機制。增值稅的減收額會有一部分轉化為企業利潤,增加企業所得稅收入。從長期看,增值稅轉型能夠促進企業自主投資和經濟增長,所以有利於實現稅收收入的長期增長。

有關增值稅轉型的改革進入試點,可以説是借了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東風。2003年10月,國務院頒布《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提出“在東北優先推行從生産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改革”。12月,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宣佈“稅制改革新方案”。2004年1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向東三省國稅局發出《關於開展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以確定最終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然而改革的進程並不順利,由於2004年上半年宏觀經濟局勢的變化,增值稅試點改革一再推遲,直到2004年9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有關增值稅改革的通知才正式啟動。2004年秋,增值稅轉型改革率先在東北三省的裝備製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製造業、汽車製造業、農産品加工業,以及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的從事軍用品和高新技術産品生産的企業進行試點,這些行業中經過有關部門認定的企業,可以按規定抵扣通過購進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産所含進項稅金,不再執行以往的生産型增值稅制度,從而改為執行消費型增值稅制度。

被納入到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企業,依法享受抵扣購進固定資産進項稅額的優惠,結合所得稅優惠以及降低資源稅適用額標準等政策的影響,增值稅轉型對東北三省帶來的直接好處是一大批企業減輕了稅負,東北地區企業效益得到了明顯的提高,經濟結構調整也得以加快。2004年,遼寧、吉林、黑龍江地區生産總值分別增長12、8%、12、2%和11、7%,都比上年有所提高,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總額1328億元,增長35、5%。2005年,東北三省繼續保持較快增長,明顯體現了增值稅轉型對經濟增長的有效推動。

總之,生産型增值稅對企業擴大投資、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有抑製作用,增值稅轉型有利於企業積極投資和開展技術創新。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後,允許購進固定資産中的所含稅款作進項抵扣,解決了重復徵稅問題,把企業原來承受的相對較重的投資負擔降了下來,可以提高企業更新改造和擴大投資能力。增值稅轉型還推動了産業結構的調整。東北三省具有良好的裝備製造業基礎、低廉的勞動力成本,有望成為承接新一輪産業轉移的最佳區域,目前這種積極作用已初露端倪。經過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全年的東北地區增值稅轉型試點,有關部門正在積極總結經驗,研討擴大增值稅轉型範圍的方案。一旦實施,將對我國的企業和經濟發展,産生更為廣泛的影響。

5、個人所得稅的重要調整。我國個人所得稅于1980年9月開徵。當時我國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4元左右,遠遠低於每月800元的扣除標準,因此實際進入徵稅範圍的本國居民極少,主要以在華工作的外國人為徵收對象。隨著我國國內個人收入的變化,1986年9月,曾出臺適用於對我國公民個人收入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徵稅條例,規定將個人應稅收入中的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勞動報酬收入和財産租賃收入合併為綜合收入,綜合收入的費用扣除標準分為四檔,最低為400元。1993年10月,根據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取消個人收入調節稅。統一後的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每月定額扣除800元。1994年實行新稅制後,個稅收入從當年的73億元增加到2004年的1737億元,佔當年全國稅收收入的6.8%,目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量在全國24個稅種中已經排名第四,和企業所得稅一起成為這一時期內中國增長最快的兩個稅種。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和組織稅收收入的功能都得到更多的體現。但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設計和徵收管理還存在不少不當之處和漏洞,需要動態改進和加強徵收管理。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職工工資收入有了較大提高。1993年,就業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為1%左右,到2004年已升至60%左右。在職職工工資收入提高的同時,職工家庭生活消費支出也呈上升趨勢。2004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93年提高了67%,加之近幾年教育、住房、醫療等方面的變化尤為明顯,相關居民消費支出明顯增長,實際上超過了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每月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導致職工消費支出不能在稅前完全扣除,稅負有所加重。為解決社會反映比較突出的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偏低、居民生計費用扣除不足的問題,個人所得稅制的調整勢在必行。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在設計上考慮了按照“量能負擔”原則,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調節社會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工薪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等,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收入越高,適用的稅率越高,應納稅也越多;對勞務報酬所得超過一定數額的,實行加成徵收。有關部門對近年來出現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其本人、家庭成員等支付消費性支出,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長期不還,以及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企業員工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等,都規定了具體徵稅辦法,力求實施對高收入的調節。在稅收徵管上,對於高收入者,各級稅務部門通過建立重點納稅人檔案、擴大單位和個人同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的試點等措施,對稅源加強監控,以不斷加強個人所得稅徵管。對於低收入者,所得收入沒有超過費用扣除標準的不納稅,超過部分的較低收入,適用低稅率納稅,還可實行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如對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所得、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金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總體而言,個人所得稅有利於國家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徵稅對像是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納稅所得,而應納稅所得並不是指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則上應當是對凈所得徵稅。所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應將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在稅前扣除,以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産和居民的基本生活水準不受影響。對個人取得的工薪收入進行費用扣除後徵稅,是各國的通常做法。費用扣除額是對個人收入徵稅時允許扣除的費用限額。當個人收入低於費用扣除額時,無須納稅;當個人收入高於費用扣除額時,則對減去費用扣除標準後的個人收入徵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確定是以全國平均的居民收支水準為基礎,適當兼顧東部地區生活費用水準較高的現實情況。因為個人所得稅是對國民普遍徵收的一種稅,在基本費用扣除標準問題上應當一致。費用扣除標準的政策落腳點則應主要放在城鎮人口。因為目前實際存在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決定了佔我國人口總數2/3以上的農村居民基本達不到個人所得稅徵稅標準。所以,在確定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時,需要以城鎮居民收支水準作為測算基礎。此外,費用扣除標準的確定還應當與城鎮居民住房、教育、醫療等改革結合考慮。這些改革使居民家庭負擔的生活費用支出近年來呈大幅增長勢頭,在確定費用扣除額時必須綜合考慮這些因素,以使居民的基本生活費用能夠在稅前得到合理扣除。

2005年,在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中,初始方案是將扣除標準確定為1500元,基本上既考慮了城鎮居民生活水準,又兼顧了東西部差別和各地財政承受能力。如扣除標準調整至每月1500元,工薪階層納稅人數佔總納稅人數的比例將從現在的60%降至30%左右,其中的納稅人數減少一半左右,有利於減輕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後來個人所得稅稅法修改的《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立法機關進行了充分醞釀研討,並決定在建國後的稅法修改立法程式中首次召開立法聽證會直接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這也成為2005年我國公共財政建設和法治建設中,值得大書一筆的亮點,是民主與法治制度建設得到推進的一個標誌。經在全國約5000名申請人中遴選的20位聽證會代表在聽證會上公開陳述意見,最終將扣除標準確定為1600元,工薪階層納稅面進一步降至26%左右,財政總體減收280億元左右。這個扣除標準較好地綜合考慮了各方面的因素。將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後,可使現階段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繳稅或少繳稅,體現了對低收入者的照顧。2005年在調整個人所得稅計稅扣除標準的同時,還規定了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納稅的制度原則,這也體現了個人所得稅制動態改進的努力。(摘自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2006中國改革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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