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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機制與收入再分配機制的不完善性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6 月6 日 | 文章來源:中國網

居民之間收入差距的擴大、財産分佈處於比較嚴重的不均等狀態、貧困或脆弱人群生活困境未能獲得有效地改善等構成我國現階段收入分配狀況的基本特徵和問題所在。由於這一系列變化都發生在我國市場化改革這一總體背景下,因此人們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將收入差距的擴大與市場化過程聯繫起來。收入分配的這些變化特徵甚至成為在“反思”名義下質疑乃至否定市場化改革取向的依據。簡單地將收入差距擴大與市場化改革聯繫起來,實際上忽略了我國收入分配製度結構上的兩個特殊現象:一是收入分配是在一種不完善乃至扭曲的市場環境下進行的,因此收入差距的變化既有市場化本身的因素,也是被扭曲的市場化機製作用的結果;二是經濟轉型時期,社會保障體制和收入再分配機制的缺位使得居民收入分配及收入差距的演化處於一種近乎失控的狀態,收入分配與收入差距沒有得到合理並有效的調節。因此,對我國收入分配狀況的調節必須要完成兩大課題: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與社會再分配機制的建立。

1、收入分配特徵與市場化改革之間的關聯。導致我國現階段收入分配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與市場化改革的關聯來説,這些影響因素中既有市場化改革的一般後果,也有因市場化改革受到利益集團扭曲的影響,同時還可能與市場化改革的路徑選擇相關。

相對於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平均主義分配方式,資本、能力、稟賦和機遇等要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能夠獲得更為充分的回報,這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個人之間收入差距的擴大。這是市場化改革對收入分配差距擴大造成的一種後果,也是人們期待的和能夠接受的。更為重要是與這種收入差距的擴大相對應的是生産效率的提高和激勵機制的強化。因而,與平均主義的分配方式相比,絕大多數人更能夠接受由於市場競爭帶來的收入差距擴大的結果。例如改革開放以來個人教育收益率的不斷上升以及由此帶來的不同文化程度人群組之間收入差距的擴大,不僅被人們認為是既有利於效率,也符合公平原則。而且,市場化改革使得傳統體制下平均主義名義下掩蓋的一些不平等現象更加顯性化,也構成了居民名義收入差距擴大的一個重要方面例如,根據一些地方的公車改革方案,公車改革後會使得個人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因為車補的分配差距要大於收入差距而且收入越高的人獲得的車補份額越高。然而,即使不搞車改,不同群體從公車使用中獲得的好處存在差異,它是一種隱性收入,是應該計入到個人實際收入中。如果把這種隱形收入考慮進來,那麼個人實際收入的差距要大於其名義收入的差距。。

由於我國目前仍處於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時期,市場機制的不完善或扭曲也會導致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這主要表現為市場化程度不足與市場化過度同時存在。一方面,行業壟斷、城鄉壁壘、地區壁壘等與市場原則相違背的制度約束仍然存在。前面已經指出,行業間收入差距的擴大趨勢很難從市場化改革中獲得合理的解釋,因為市場化所力圖實現的生産要素在行業之間的自由流動是有助於縮小不同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之所以出現這一現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勞動力市場的分割以及行業準入限制導致壟斷行業中存在高額的壟斷租金。城鄉收入差距的持續存在並長期表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與城鄉分割、城鄉勞動力不能自由流動分不開的。這些都屬於市場化程度不足的問題,或者是市場化進程受到限制所引起的收入差距擴大問題。

另一方面,體制轉軌中也存在著某些過度市場化現象,這在一些公共服務領域表現得尤為明顯。例如對教育、公共衛生等公共服務領域實行市場化,而且是不對稱的市場化,即市場化只限于需求方面,而供給方面仍是壟斷經營,加上缺乏相應的市場監管機制,導致這些公共服務的價格快速上漲,成為居民費用支出的沉重負擔。這將毫無疑義地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品質,增大了低收入者陷入貧困、貧困人口陷入持久貧困、脫貧人口再次返貧的風險。過度市場化的另一個表現是政府行為的市場化,這表現為在“市場化”的名義下缺乏對勞動者權利的有效保護。在市場化過程中,對資本利益的過度保護和對勞動收益的忽視,資本與勞動在收益的分配中未能處於平等的地位,使得資本收益壓低勞動報酬,出現國有企業職工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農民工被惡意欠薪等。現實中所存在的這種對勞動收益的漠視及對強勢資本利益的維護可能也更甚于諸多市場經濟國家。

對市場機製造成扭曲的另一個表現是尋租腐敗的影響,導致部分特權居民收入的高增長。儘管市場經濟條件下,可能存在更多的尋租腐敗的機會,但這一問題可能需要在經濟自由的基礎上逐步實現政治民主與監督來實現,而不應當以犧牲經濟自由為代價;還應當看到,即便不存在市場經濟,在缺乏政治民主監督的情況下,尋租與腐敗仍不可避免,只不過可能以更為隱蔽的方式或其他形式進行。

關於市場化改革路徑選擇對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通常為人們所忽視,而這對於理解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來的收入差距變化可能是非常重要。這一時期城鎮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就業機會的下降所導致,一個很自然的問題是,為什麼就業機會出現了如此大的變化?這可能與市場化改革的路徑選擇有關。漸進式改革思路意味著民間投資的增長、非國有經濟的發展將為被國有企業分流的職工提供新的就業崗位,但我國在90年代的改革實踐似乎表明,國有企業就業體制的深入改革似乎並沒有建立在非國有經濟充分發展的基礎上,大量的職工被推向市場的同時並沒有提供新的就業崗位,而在“市場化”的名義下政府已經逐步退出投資主體的角色。因此體制轉軌中“國退”與“民進”摩擦導致投資不足、就業機會的下降可能對於收入差距的擴大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因此,不能簡單地將當前的收入分配問題歸結為市場化改革的目標模式,可能更多的要注意現實的市場化程度或市場狀態與理想狀態之間的差距,以及如何選擇有效的途徑來消除這種差距。我們認為,以社會公平為宗旨的收入再分配政策的目標並不是對市場化改革的否定,對市場化改革的進一步完善是改善我國收入分配狀況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

2、城鄉分割的制度與政策。我國的城鄉分割制度可能也頗具特色,戶籍制度將城鄉人為地分割成兩個不同的社會系統。計劃經濟時代所遺留的城鄉分割政策在市場化進程中並沒有完全消除,相反,時至今日城鄉分割仍是全方位的。戶籍不僅限制了農民很多就業機會,同時也將農民排斥在公共服務體系之外,如農村居民長期缺乏醫療保障、失業保險、低收入保障、對農村(義務)教育投資的不足等。農民向非農就業領域轉移過程中面臨各種各樣的制度性障礙,不僅表現在城市化的滯後發展和城鄉分割的制度對農民工的排斥和歧視,還表現在對農民工子女就學就業機會的限制和剝奪。這不僅導致了城鄉差距長期居高不下,也使得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力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中,實施了不利於農村居民的稅賦制度——農業稅及其他規費,這一稅賦制度對收入分配實際上存在著“逆向”再分配的作用,一方面徵稅對象以低收入的農村居民為對象顯失公平,另一方面這些稅費還表現出較強的累退性,這也拉大了農村內部的收入差距。無可否認農村稅費的減免乃至最終取消對於減輕農民負擔的重要意義,但距離徹底打破城鄉分割的制度約束、建立城鄉統一的公共服務體系、乃至於實現有利於農村的轉移支付制度,從而實現城鄉協調和諧發展的目標可能仍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3、脆弱人群與社會保障體制的欠缺。對居民個人來説,經濟中的不確定性增強是我國經濟轉軌的一個現實後果。居民在原來體制下所享有的天然就業權、充分的養老保障以及國家對醫療教育等公共物品的補貼都被逐步取消,這就意味著居民必須自己面對、承擔相應的經濟風險。但由於就業機會的限制,居民收入的穩定性也在下降,這就意味著居民對相關風險的自我保險能力在削弱。但與此同時,體制轉軌的摩擦也使得失業保險、醫療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相對滯後,大量的城鄉居民缺乏有效的失業保險、醫療保障。這就使得脆弱人群可能無法應對相應的風險衝擊,從而長期陷入低收入乃至貧困的狀態。這可能是導致城市貧困、農村貧困的重要因素。

4、收入分配的混亂與監管的乏力。我國目前之所以難以建立有效的收入再分配機制,其中的現實原因在於收入分配本身的混亂,並由此導致對收入分配難以實施有效的監管。收入分配的混亂不僅表現在收入來源的多元化、收入形式的多樣化(不僅包括貨幣收入還包括實物收入及各種形式的補貼),更重要的是在於收入分配規則不明確、收入分配缺乏公開透明,並導致收入分配存在著較為嚴重的任意性,缺乏公認的準則。這種收入分配方式的混亂導致難以通過稅收等手段對收入分配進行調節。(摘自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2006中國改革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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