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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思路建議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6 月6 日 | 文章來源:中國網

從國際比較來看,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已經擴大到了相當高的程度,因此有必要考慮如何防止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的進一步擴張。對於我國收入分配差距的調節,一方面應當繼續深化促進機會均等的市場化改革,另一方面應當加大實施以社會公平為目標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具體地,我們認為以下基本思路可能有助於我國收入分配狀況的改善:

1、消除限制勞動力流動的制度性障礙。目前,我國勞動力市場被嚴重分割,多種因素的制約導致勞動力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難以充分流動。加快培育和發展更加開放性、更具流動性的勞動力市場是縮小城鄉差距、地區差距以及行業差距的有效途徑。在競爭機制的作用下,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將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差異。加快城市化發展進程、促進農村非農産業的發展,有助於提高農民的就業時間和單位勞動的工資率。在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同時也應當加強對勞動的保護,應從政策上支援維護勞動者獲取報酬的權益,逐步改變過度壓低勞動力成本吸引投資、促進發展的政策取向。

消除勞動力流動的制度障礙不僅包括取消戶籍管制、限制農民工進城等直接阻礙勞動力流動的政策,也包括應努力消除公共服務的歧視性,如城市的公共教育體系應當同時覆蓋到農民工的學齡子女、城市的醫療衛生服務不應將農民工拒之門外、應當建立起有利於勞動力自由流動的住房租賃市場等。

2、基於弱勢人群能力建設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弱勢人群是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個新的名詞,這一人群不僅包括城鄉中的貧困人口,也包括在市場經濟中處於不利地位的其他人群,如失地農民、城市中的農民工、下崗失業家庭。這些人群收入水準之所以低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他們的權力和能力被剝奪造成的。因此,對於這類人群的收入再分配政策的重點在於扶助其能力建設,包括增強其就業機會、提供必要的教育補貼、醫療保障及其他社會保護措施。

近年來所發生的農民工欠薪、失地農民利益被侵犯、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職工受到損害等現象表明,弱勢人群缺乏適當的利益表達渠道,從而難以對公共政策形成有效的影響,導致某些公共政策的執行忽視乃至剝奪這類人群的權益。這不僅導致了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損害弱勢人群收入水準的提高,更嚴重的是造成了非常嚴重的社會後果,弱勢人群缺乏正常有效的利益表達機制必定促成群體性事件或衝突的上升,損害社會和諧。因此,弱勢人群的能力建設,不是一個單純的經濟問題,也是一個帶有社會政治性的全局性問題。針對弱勢人群的收入再分配政策,也不應當僅僅局限于貨幣收入補償,更重要的是形成維護其權益的社會機制。

3、基於基本生存保障的收入再分配政策。現代社會中,個人的基本生存權利應當得到保障和尊重。對於喪失勞動能力的群體來説,收入再分配政策的重點應在於保障其基本生存條件,如最基本的生活條件(如現金與糧食救濟)和基本醫療保障,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保障其生命的延續,保障鰥寡孤獨皆有所養。

4、基於收入流動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在過去的20多年中,我國的收入差距表現出了持續擴張過程,這大體上相當於一代人的時間。現在可能需要考慮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這種個人收入分配的不均等性是否會傳遞到下一代?高收入階層的後代是否天生就是高收入者、低收入人群是否天生就是低收入者?儘管人們無法避免由於人力資本的繼承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均等性的代際傳遞,但基於財産和收入的直接代際轉移造成的分配不均則應當予以調節。我國存在非常強烈的代際財産傳承的傳統觀念,即使是現在,對這一問題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遺産稅等調節代際財産收入轉移的政策還沒有被提到議事日程。這不僅將導致收入分佈差距處於無休止的擴張狀態,更重要的是長期損害社會公平和社會效率,也將破壞市場經濟所具有的機會均等屬性,應當通過遺産稅等手段調節財産收入的代際轉移,保障社會公民具有相同的競爭起點。

5、增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公共支出的差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的職能應當從經濟建設型財政轉向公共服務型財政,更多關注于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教育和職業培訓、公共救濟體制、基礎設施等方面,以緩解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的穩定和安全,併為實現全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供有力保障,重點在於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增加農村地區、落後地區的公共建設投入,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由於財政收入差異而造成的公共服務差異,因為這種公共服務差異最終將會導致農村居民、落後地區居民獲取收入能力的持久性下降。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應當更多地瞄準基礎教育、醫療衛生、社會救助等公共服務與社會保護,而不應當以機構建設為對象。

作為轉移支付制度的基礎,應當建立起更加公平的稅收制度:增強收入稅的累進性,高收入人群應該按照更高的稅率納稅,而較低收入人群以低稅率交稅,貧困人群不僅不要交稅,還應該得到轉移支付收入;通過物産稅調節財富的過分懸殊。

6、提高政府公共服務的支出比例,更多的財力用於社會保障和再分配政策。在政府的支出結構上,應當將社會保障和收入再分配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財力適當向社會保障與收入再分配傾斜,增加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資金投入。在財政支出結構調整中,財政支出要逐步退出競爭性經濟領域,盡可能多地安排對社會保障的補助支出和針對低收入人群、貧困人口的轉移性支出,逐漸提高社會保障的補助支出佔財政支出的比重。通過社會保障預算,統籌全國社會保障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助基金。

7、加快政府體制轉型步伐,消除權力和腐敗帶來的社會分配不公問題。收入分配體制改革與政府體制轉型密切相關。權力集中而又缺乏民主監督,極易導致尋租腐敗。改革以來,儘管權力和腐敗對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可能並不很大,但對社會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則可能非常嚴重。因此應當加快政府轉型步伐,減少權力與經濟利益合謀的機會。政府應充分研究所實施的公共政策對居民收入差距可能産生的影響,公共政策應當盡可能地惠及低收入人群。

一個與政府轉型相關的問題在於儘快打破行業壟斷。壟斷行業對收入差距的負面影響不僅僅表現在壟斷行業獲得高額的壟斷利潤、高收入水準,更重要的是在於通過操縱壟斷價格不正當地攫取消費者剩餘、普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對收入差距所造成的影響無異於權力尋租與腐敗。一些壟斷行業名為企業、實為政府機構,被人們稱為“第二政府”。我國目前的行業壟斷不可能僅僅依靠反壟斷法就可實現,而是必須首先解決壟斷企業與政府權力的關聯、打破壟斷行業的進入壁壘等制度性障礙。(摘自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2006中國改革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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