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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出臺迴圈經濟促進條例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3 月20 日 | 文章來源:深圳特區報

深圳在全國先行一步為迴圈經濟立法。日前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迴圈經濟促進條例》,該條例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把促進迴圈經濟發展作為績效考核《深圳經濟特區迴圈經濟促進條例》確立了十多個重要制度,將有力推動深圳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實現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促進深圳迴圈經濟發展。其中,確立的一個重要制度是績效考核制度。

條例規定,發展迴圈經濟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在技術和經濟許可的範圍內,最大限度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棄物的産生,實現資源高效利用和迴圈利用。市、區政府應當將各部門促進迴圈經濟發展的工作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情況應當向社會公佈。市、區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設立這項制度的目的,是引導政府部門改變過去那種片面追求GDP增長的政績觀,樹立與科學發展觀相適應的、注重人文、資源和環境指標的可持續發展新理念。

政府編制迴圈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

條例確立的第二個重要制度是發展迴圈經濟的規劃、計劃制度。要求市政府應當編制迴圈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的編制應當體現發展迴圈經濟的要求,並將發展迴圈經濟的年度目標和指標、政策、措施等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市、區政府在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情況時,應當包括發展迴圈經濟的內容。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同級政府專項報告發展迴圈經濟年度目標和指標、政策、措施等的執行情況。

建立迴圈經濟評價制度完善統計方法

條例確立的第三個制度是迴圈經濟評價制度。立該制度主要是通過逐步建立迴圈經濟發展指標體系,完善相關統計方法和核算制度,迴圈經濟發展評價指標體系應當真實反映迴圈經濟發展狀況,並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指標體系的組成部分。以對本地區迴圈經濟的發展作出科學、客觀的評價,把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對環境與資源的破壞計入經濟發展的成本。

市政府應當根據經批准的迴圈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節約能源、節約用水、節約用材、節約用地以及廢棄物回收、處理、再利用等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專項規劃的編制、調整,應當體現發展迴圈經濟的要求,並與迴圈經濟發展規劃相協調。抑制廢棄物産生促進迴圈利用條例確立的第四個制度是抑制廢棄物産生制度、廢棄物回收制度、廢棄物迴圈利用制度。要求原材料應得到充分利用,産品應當盡可能長期使用,以減少廢棄物的産生。

條例要求,廢棄物應當盡可能被迴圈利用,在技術和經濟許可的範圍內,廢棄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應當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但可以進行熱回收的,應當進行熱回收;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者熱回收的,應當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妥善處理。要求政府編制強制回收的産品目錄,對於列入目錄的産品和包裝物,其生産者應當按照要求予以回收。未建立相應回收制度的,不得在特區內銷售。企業在生産經營過程中應當推行清潔生産,減少廢棄物的産生;對生産、經營過程中産生的廢棄物、餘熱等應當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轉讓給有回收利用條件的其他企業和個人利用;對不能迴圈利用的廢棄物應當進行適當處置。

公眾應當協助回收廢棄物,按照要求對廢棄物進行分類,並放置於回收設施或者場所。實行生活垃圾回收處理收費制度,其資金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處理。

建立政府綠色採購制度

條例確立的第五個制度是政府綠色採購制度。要求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有利於節約能源、節約用水、節約用材和迴圈利用等符合迴圈經濟要求的産品和服務,其中購買迴圈産品應當達到規定比例。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示範企業和受表彰企業的産品和服務。

實行財政補貼示範推廣制度

條例確立的其他制度還有:財政補貼制度、政策扶持制度、獎勵制度、示範推廣制度、迴圈經濟宣傳制度等。

在實行鼓勵迴圈經濟發展的財政補貼制度中,市、區政府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促進迴圈經濟的發展,對以下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一是從事有關迴圈經濟技術研究、開發的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二是採用前項研發的新技術生産有關符合迴圈經濟要求的産品的企業;三是採用其他符合迴圈經濟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的企業和其他組織。政府科技研發資金、技術改造資金等專項資金應當優先安排迴圈經濟技術研究和産品開發以及促進迴圈經濟發展的項目。(記者 方興業 鄭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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