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召回 加大處罰 日本將修訂産品召回制

趙文鬥

    針對近年發生的三菱汽車公司隱瞞汽車品質事故而造成的社會問題,日本國土交通省近來準備從嚴修訂産品召回和維修保障制度。産品召回制度修訂的兩個重點是:一,把過去由企業自主召回産品改為政府實施行政命令,強制召回産品。二,加重、加大對企業和個人違反産品召回制度的處罰力度。

    産品召回制度是指在發現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的品質問題時,企業無條件地召回同一車型的所有車輛,予以回收或修理的制度。國家規定的汽車品質標準主要在兩個階段發生,一是在生産階段,二是在使用階段。在發現品質問題時,凡屬於生産過程的問題,如設計不合理,所採用部件品質低劣,不符合法定標準,加工組裝過程不合格等等,一經發現,生産者必須立即無條件召回同一型號的所有車輛。屬於使用中的問題,由生産方在規定的期限內(如一年保修、三年保修期內)免費修理或更換新的合格部件。為保證産品召回制度順利實施,及時發現及時制止有品質問題的汽車在運作中危害人身安全,該法還規定:政府主管部門設立獨立的産品召回檢查部門,並對違法生産者進行經濟處罰。

    此外,擬修改的産品召回制度將加重對生産者的處罰。舊規定的罰款限額在幾十萬日元以內,新法規定的罰款上限提高到數千至1億日元,對直接責任人的罰金,上限也將提高到100萬日元。該法規定,生産者要隨時或定期向政府報告召回産品情況(包括免費維修、更換部件的具體業務狀況),並附有品質改進計劃,隱瞞不報和虛假報告一律被視為違法。修訂後的新法還擴大了保障車輛行駛安全的部位和部件的範圍。

    《經濟日報》20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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