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文章 ] [   ]
胡漢清:人大釋法符合基本法規定的釋法條件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4 月30 日 | 文章來源:中新網

中新社香港四月二十九日電 全國政協委員、《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接受本社記者專訪,認為有關補選特首任期的人大釋法行為産生,符合《憲法》及《基本法》規定的釋法條件。

他指出,按照《基本法》規定,特區自治範圍之外的事務,如委任行政長官及其任期的解釋權,都屬於國家主權行為,而不是特區自治範圍以內的事務。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二十七日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根據該解釋,補選産生的新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任期,是原行政長官出缺後的剩餘任期。

胡漢清説,按照《基本法》規定,在行政長官缺位時,需要在六個月內選舉産生新的特首。但是香港社會對新的特首任期之立法原意有不同理解,而在選舉過程啟動之前,不可以沒有一個權威的定義。而按照《憲法》與《基本法》的規定,只有人大常委會有責權對其通過的《基本法》有關條文進行解釋。

對此,胡漢清建議將釋法的條件,以法理的語言清晰地表達出來,成立普通法之下的憲法慣例,便於未來的司法操作。

胡漢清説,在人大釋法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以及人大法工委、港澳辦、中聯辦負責香港事務的官員,共同在深圳兩次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説明中央政府對特區民意充分尊重。

兩次座談會上,有觀點認為人大不應當“釋法”,而應當“修法”,最終人大常委會未予採納,對此胡漢清給出了分析。

他説提出這種觀點的人們,首先是對國家由人大立法、釋法、修法的單一制法體不了解,不尊重,而是套用香港普通法體之下立法與司法三權分立的機制;其次,是對單一法體下,釋法、修法所遵循的不同原則不熟悉、不認同。

胡漢清説,不論各方有多大的爭執,但是一致認同立法原意至關重要。而按照內地的法律常識,“釋法”和“修法”是有不同的原則和慣例,不可任意選用。

為此,胡漢清向記者提供了一九八八年與一九八九年間,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七次、第八次兩次全體會議《基本法》的修改稿複印件。第七次會議時的《基本法》草案第五十三條寫明,“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産生新的一屆行政長官”;而第八次會議的《基本法》草案第五十三條,已經改為“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産生新的行政長官”。其中“新的一屆行政長官”與“新的行政長官”之變更,説明《基本法》起草時,已經充分考慮了補選新的行政長官之任期問題,立法原意非常清晰。

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何“釋法”而非“修法”,一目了然。(記者關向東)

編輯信箱 ] [ 列印文章 ] [   ] [ 關閉窗口 ]
國內新聞24小時排行
國際新聞24小時排行
關於我們 | 法律顧問: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 刊登廣告 | 聯繫方式 | 本站地圖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