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豪宅大王秦錦釗詐騙銀行信用狀被判監6年半

據香港商報報道,曾有“豪宅大王”之稱的香港建萊集團前主席秦錦釗,被控串同他人于1998至1999年間詐騙新華銀行2.23億元信用狀案昨日宣判。秦錦釗等5人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其中秦錦釗被判監禁6年半,並撤銷他擔任董事資格7年,其餘4人則分別被判監4年半至5年半。

判刑後,曾經叱吒香港地産市場的秦錦釗,與到場支援的親友揮手道別,之後由囚車押送到監獄服刑。但部分被告家屬聽聞宣判後,失聲痛哭。啷當入獄的秦錦釗早前在等候裁決時,曾在高院外被記者問及一旦罪成有何反應?他表示,以前多好的生活都嘗試過了,若一旦坐監,就當是另一種生活模式。

仍有案犯逍遙法外

法官彭鍵基昨日宣判時指出,案中尚有涉案人士未被繩之於法。不過廉署卻稱調查行動已告一段落,是否繼續提出起訴要由律政司決定。

法官説,有關詐騙計劃可能獲得新華銀行最高層方面的認可,但最後只有3名銀行職員被控,法官確信有涉案人士還未被繩之於法。

辯方大律師求情時也指,新華銀行前總經理馬駿生等高層有在文件中簽名,但最後並沒有被起訴。而廉署調查員在庭外稱,馬駿生已被調返內地工作。

抵押豪宅換取鉅額信貸

法官指出,建萊集團1997年是新華銀行最大客戶,有多個豪宅抵押給銀行換取鉅額信貸。但金融風暴後建萊資金短缺,被告等串謀以虛假文件詐騙銀行信用狀貸款,再將款項用來清還建萊欠銀行的其他債項。法官指此舉令建萊的帳目上看來運作健全,秦錦釗本人也從中有所收益。

雖然被告求情時聲稱建萊有21個價值3.46億元的豪宅抵押給銀行,足以清還信用狀欠款,但法官指銀行沒有實質損失,這不是求情理由,因為銀行在信用狀交易中須承受巨大風險。

法官鋻於被告等以往沒有案底,可獲酌量減刑,宣判如下:錢錦釗,又名秦錦釗(46歲),建萊集團前主席,被判入獄6年半;而新華銀行有限公司(新華銀行)前副總經理周偉財(44歲),則被判入獄5年半;建萊前經理、秦錦釗的下屬曾小蘭(34歲),新華銀行前助理總經理侯沛宜(又名侯沛明,53歲),以及新華銀行前高級分行經理馬健輝(45歲),則各被判入獄4年半。

新華銀行被詐2.23億

控罪指被告于1998年11月1日至1999年4月30日期間,一同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新華銀行、股東及債權人,即不誠實地進行了如下罪行:

指使及准許建萊集團有限公司及建萊汽車有限公司向新華銀行申請多張信用狀,並聲稱有關貸款是用作向多間公司購買貨物;

指使及准許偽造用作洽談有關信用狀的文件;

指使及准許銀行根據該等信用狀,將款項支付予有關受益公司。

案情還透露,新華銀行根據有關信用狀,發放合共2878萬美元(約2.23億港元)的貸款予涉案的受益公司,而有關公司其後將所得的款項轉存往建萊的銀行戶口。

案情指出,該等受益公司其實由建萊集團控制,而案件涉及的25張信用狀,聲稱是用作購買電解銅或鋁錠,但其實並無涉及真實的商業交易。

中新網2004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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