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修訂法規要求公務員定期進行財産申報

重新修訂的澳門特區公務員財産申報法《陽光法》1日起生效,要求澳門1萬多名公務員從今年10月到明年2月期間進行財産申報。

澳門特區公務員每隔5年進行一次財産申報。首次公務員財産申報是在1998年底進行的。新《陽光法》規定,近5年期間穩定任職的公務員必須申報金額超過2.5萬澳門元的銀行賬戶和現金。為了尊重個人隱私,新法允許申報人配偶或與申報人有事實婚姻關係者獨自填交申報書。

這項法律規定,拖交申報書或申報嚴重不實者將被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未經申報人同意,相關單位不得將申報書的資料透露給他人,違反者將被處以半年至3年的徒刑。

新華網200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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