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與香港納稅人可互抵個人所得稅

    目前廣東人在香港或香港人在廣東工作者日漸增多。這些跨越兩地工作的公司職員,如何計納個人所得稅?假如在香港已納稅的可否在內地抵免?針對這些涉外職員關注的問題,廣東省地稅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明確指出,在港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到內地可抵免,但必須遵循國家有關稅法規定辦。

    該負責人指出,根據《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的規定,內地居民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規定在香港繳納的稅額,允許在對該居民徵收的內地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內地稅法和規章計算的內地稅收數額。另一方面,香港居民從內地的所得,按照規定在內地繳納的稅額,允許在對該居民徵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稅收數額。如果該納稅人同時具有內地和香港居民的身份,對給予其消除雙重徵稅的問題可以由雙方主管當局進行磋商解決。(林荔丹)

    《國際金融報》200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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