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電訊盈科要對兩版通告作進一步澄清

    港交所9日就電盈日前的兩份通告前後不一的內容發表聲明。指出若干傳媒就電盈事件對聯交所的指責並無事實根據,而港交所的做法並無不當,上市科現正尋求電盈對事件作進一步澄清。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港交所稱,在處理該個案時,已主動尋求電盈響應2月6日的傳媒報道。該報道指電盈曾接觸英國大東電報局,擬提出以大約24億英鎊作價收購大東的建議,但該項建議已遭大東拒絕。

    港交所指,其電子商務及資訊服務單位(eBIS)也未延誤在港交所的網頁,登載電盈的第二份公告。由於eBIS是在淩晨12時後,才收到載有相關公告的磁片,eBIS遂將有關公告撥入2003年2月7日開市前第一批公告中,一併上載港交所網站。

    港交所通告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有責任確保全面、準確並及時的資料披露。若遇有任何股價敏感資料不慎外泄或為傳媒所報道,則不論聯交所有否查詢,發行人及其董事均有責任作出響應。

    在響應市場傳聞或傳媒報道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有責任針對該等報道或傳聞的內容及要義作出響應,併發出適當的公告。另外,亦有責任確保其透過監管渠道發出的任何聲明或資料並無誤導、錯誤及欺詐成份,及無遺漏一些或會影響有關聲明或資訊含意的內容。

    若謂聯交所因為審閱公司公告,而須對上市公司任何公告的內容承擔責任,實屬誤導之説。

    中新網200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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