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近期放寬港澳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車牌審批條件,以便進一步改善廣東省的投資環境。
據金羊網 新快報報道,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憑相關資料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
一、國外和港、臺商戶在廣東省山區辦實業實際投資在40萬美元以上,非山區為100萬美元以上者,及澳門商戶在廣東省實際投資40萬美元以上者,在有效合同期內可准予每商戶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車牌。特大型投資者可適當增加。
二、國外、港澳臺商戶以智慧財産權、高新技術等方式到廣東省投資,每商戶可按上述標準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
三、擔任廣東省地級市以上(含地級市)以及廣州、深圳市轄區和順德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港澳臺人士在任期內可准予辦理一輛港澳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
四、改革開放以來在廣東省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累計金額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海外華人、港澳臺同胞,可准予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
五、國外和港、臺商戶在廣東省山區辦實業實際投資在500萬美元以上,非山區為800萬美元以上,及澳門商戶在我省實際投資200萬美元以上者,在有效合同期內可准予辦理第二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車牌。
國外和港、臺商戶在廣東省山區辦實業實際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非山區為2000萬美元以上,及澳門商戶在廣東省實際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特大型投資商戶在有效合同期內可准予辦理第三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車牌。(華銳鐘起龍王肅沁)
中新網200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