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輪功”學員拒交罰款可能被拘捕  

    16名香港及瑞士“法輪功”學員被法庭裁定阻街及襲警等罪名成立後,一直拒絕繳交罰款。司法機構發言人指出,根據一貫程式,當局在核對電腦記錄,確認有關人士逾期不繳交罰款後,會由法官簽署拘捕令,交由警方執行。倘有關人士被控藐視法庭罪成,最高可被判監禁14天。有關程式需時二至三天,如果這批人能在日內補繳罰款,法官可選擇不簽發拘捕令。

    上週四被判阻街及襲警罪成的16名“法輪功”學員被判罰款1300元-3800元不等,除了其中一名已出境的瑞士學員外,其餘15人前天到西區裁判法院以不服判決為由申請暫緩繳交約4萬多元罰款。

    法官黃汝榮重申,法庭尊重各人的信仰及政治權利,但根據法例,法庭不接納並非因經濟理由而申請緩交罰款的申請,故即時作出拒絕。

    根據法例,任何人不依法官判決依時繳交罰款,可被視為藐視法庭。根據《裁判官條例》第68條,裁判官可判處被告坐牢,凡罰款不超過2000元的人士,可被判監不超過7日;罰款2000元-5000元者,則可被判監不超過14日。(王堯)

    人民網 200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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