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立法工作體現了“一國兩制”原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表示,香港回歸祖國5年來,特區立法會按照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履行立法機關的職責,通過主體法律270多條、附屬法律1300多條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案260多個,特區立法工作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原則。

    從特區臨時立法會,到兩屆特區立法會,范徐麗泰一直擔任主席一職。回顧過去5年的工作,范徐麗泰説,香港特區立法都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香港用普通法的方式來立法是一種傳統。在香港,大陸法體系主要是基本法,特區所制定的法律絕不能同基本法相抵觸。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明顯看到“一國兩制”在立法上是如何在香港落實的。

    范徐麗泰説,作為“一國”,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整個國家都有效;而“兩制”的表述則意味著香港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律,只要符合基本法,就可以在香港特區實施。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會所通過的法律需要送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這個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可以發回重議,但是不會提出任何修正。

    談到回歸後的特區立法會與回歸前的港英立法局的區別時,范徐麗泰説,立法會按照基本法的條文來運作,大部分的議事規則沿用以往的做法,但是有些條文作了改變。

    她説,在立法會的職責上,比從前的立法局多了兩項職責,就是終審法院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由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另外,立法會有彈劾行政長官的權利,這在回歸以前是不可能有的。

    新華社 20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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