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務員減薪已是大勢所趨  

    公務員減薪是否符合基本法,這個問題近來成為本港社會關注的熱門話題。政府權威人士昨向本報透露,特區政府經過反覆的研究,並得到法律專家的意見,確認如果政府通過立法形式落實公務員減薪,只要不低於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水準,就不會違反基本法。該權威人士更暗示,本港公務員減薪已經是大勢所趨,勢在必行。

    基本法原意是維持穩定

    該人士透露,政府早就仔細研究過公務員減薪的法律問題。《公務員聘用條例》詳細規定了有關公務員的聘用和如何確定薪酬的細節。其中,第二十條指出,政府有權隨時更改這些條件。有人曾經建議,政府可以考慮引用這一條,作為減薪的法律依據。不過,政府向英國倫敦大律師諮詢法律意見時,英國大律師明確指出,由於政府在現有機制下,從來沒有減過薪,如果政府引用二十條,打官司肯定輸!所以,唯一的辦法就是:通過立法形式實現公務員減薪。

    該權威人士表示,社會上有人聲稱公務員減薪違反基本法,主要是對基本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六十條的理解不同。該人士表示,政府法律專家認為,基本法的上述條文,主要目的是在回歸期間,穩定公務員隊伍,保持香港社會的正常運作。

    基本法第一百條規定,公務員的“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該人士指出,由於公務員在回歸後已經加過薪,因此如果公務員的減薪之後,其標準不低於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水準,就不會違反這一條規定。

    契約不可能一成不變

    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聘、雇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該人士指出,這一條保障的是制度,政府這次決定減薪,也是完全根據薪酬檢討的機制進行的,特別是有關薪酬檢討委員會的調查結果也顯示,私人機構近年均減薪,所以,依照這個機制進行減薪,沒有違反基本法。

    有社會人士表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明確規定:“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務,在不抵觸基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因而政府減薪,是單方面改變了和公務員的契約,違反了基本法。但該人士認為,這種説法是不對的。因為,任何契約和權利義務都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否則,香港社會就變成了五十年的活化石。

    該權威人士指出,按照司法實踐,在三種情況下,合約是可以改變的。一是經過雙方同意;二是合約已經中止;三是由於管治情況的改變而作出相應的調整。

    該人士指出,目前香港社會經濟不景,政府財政連年出現赤字,財政司長有責任採取措施,維持收支平衡。因此,通過立法落實公務員減薪,正是因應情況改變而作出的調整,是為了維護香港社會整體的和長遠的利益。

    合理調整料受法庭接納

    該人士還提到,政府並不擔憂有人會向法庭告特區政府。過去政府在這方面有過成功的先例。例如,回歸後政府新規定:外籍合約公務員如果要轉為長俸制,必須事先通過中文考試。有人曾警告政府,稱過去都不需要,現在增加這一條,是改變了聘用條件。但是,法官接納了政府的解釋,認為隨著香港的回歸,懂得中文是公務員的必要條件。從這一案例可以看到,法官接納政府根據環境的變化而作出管治方面的調整。

    香港《文匯報》20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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