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廣告走進誤區

     時下,明星廣告正成為眾多企業廣告策略的“重頭戲”。值得注意的現象是,面對愈演愈烈的明星廣告,不少企業正逐步步入誤區。

    

    誤區一:頭重腳輕。出場費佔大頭,亦即“頭重”。對當紅的頂級明星,企業往往趨之若鶩,既然是大腕,當然奇貨可居,儘管要價幾百萬、上千萬,但企業仍樂此不疲。企業光是明星出場費就花了大筆,跟下來的製作費就只能節衣縮食了。這種廣告看起來成本很大,但實際上都花在明星身上,製作費少得可憐,這就叫“腳輕”。頭重腳輕的做法或許對那些盲目追星族還有些效果,但對消費心理明顯成熟的大多數消費者,往往説了也白説,你明星説好的我憑什麼就相信你!

    

    誤區二:喧賓奪主。明星在廣告裏吆喝了一大通,消費者只記住了明星,並沒有留意廣告裏説了些啥,這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企業花錢為名人做廣告,名人著實火了一把,企業卻花了冤枉錢,這究竟是“名人廣告”還是“廣告名人”,恐怕誰也很難説得清楚。

    

    誤區三:牽強附會。明星並不完全適合為所有的産品、品牌做廣告。但對很多企業而言,考慮得最多的是明星的“名氣”、“人氣”大小,至於某某明星是否適合為本企業、本品牌做廣告,卻不在考慮之列。於是便有了令消費者感到彆扭的、牽強附會的明星廣告。企業在決定用明星做廣告時,首先必須考慮的是,怎樣才能為産品找到一個合適的代言人,這涉及到産品的定位和消費者認同怎樣的價值觀等因素。

    

    誤區四:爭奇鬥艷。現時企業産品、品牌之爭,在一定程度上説已演繹為明星廣告之爭。於是明星之爭愈演愈烈,你請“成龍”上擂臺,我必請“李連杰”迎頭痛擊,你有“鞏俐”作秀,我請“章子怡”媲美。針鋒相對的結果,往往兩敗俱傷。

    

    誤區五:眼花繚亂。大牌明星一年到頭廣告片約不斷,什麼時髦便拍什麼,誰出高價就拍誰。有些明星一年下來,竟為十多個企業的産品和品牌做廣告。這樣高的出鏡率,讓人眼花繚亂,恐怕再癡迷的追星族也會消化不良。

    

    誤區六:東施效顰。不是所有的企業産品都適合請明星做廣告,那些名不見經傳、産品品質平平,還沒形成一定品牌、實力又不強的企業,一般不適宜請明星做廣告,做了也未必就有轟動效應,甚至做了也白做。因為明星廣告與明星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是相稱的,即互相依賴、互惠互利的。如果一個遠沒有形成一定品牌效應的企業做了明星廣告,甚至使人有一種不協調、打腫臉充胖子之感。説得直白一點,就是東施效顰。

    

    《人民日報》 2001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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