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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廣告 拒絕“作秀”

    時下,只要你打開各種報刊雜誌、廣播電視,均會發現一些頗具社會知名度的明星(名人)爭先恐後地當起了各類藥品、營養品、化粧品的代言人。他們或是笑盈盈地告訴你,我就是吃了藥好起來的,或是心滿意足地表示,口服液效果真是不錯……至於這類産品本身的效果是否如此神奇,那就不得而知了……近日,從有關部門傳來消息,這種借用明星之口進行宣傳的藥品廣告將可能被禁止。

    在剛剛結束的新《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研討會上,國家藥監局相關人士提出,以患者身份出現的明星為藥品做證明的廣告將被禁止。據悉,新《藥品廣告審查辦法》中將明確規定藥品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醫藥院校、學術機構、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專家、學者和患者的名義做證明;目前各種明星做證明表述藥品功能的廣告將被禁止。

    約有90%的明星在為廣告“獻身”

    自八十年代後期,潘虹與李默然為中國當代明星(名人)廣告開了先河以來,明星廣告就像一股旋風迅速吹遍了大江南北。各類名人、明星爭相露臉,大聲吆喝,擂鼓對陣。有人統計,經常活躍在熒屏的各類名人明星約90%都在為廣告“獻身”,大有“你方唱罷我登場”的架式,當年“美的”空調因百萬元買得鞏俐“一笑”,還一度在廣告界傳為佳話。

    然而,月滿則虧,水滿則溢,明星廣告在光環的映射和星光的照耀之下,虛假廣告、愚弄受眾等負面效應也隨之而來,明星廣告在明星們手舞足蹈、搔首弄姿中賺走一大把常人想都不敢想的鉅額鈔票外,卻往往給消費者帶來了沉痛的教訓,也給名人們帶來了各種煩惱和憂愁,去年轟動一時的“廣東佛山消費者狀告濮存昕、鞏俐等明星宣傳‘蓋中蓋’有詐”的官司更是使名人廣告的紛爭愈演愈烈,如何正視名人廣告,如何規範名人(明星)廣告市場,已是刻不容緩。

    80%的消費者購買健康産品依靠媒體宣傳

    名人廣告效應究竟如何?來自藥店的資訊説,名人廣告確實管用,銷售與廣告的投入成正比!這也是企業願意選擇名人做廣告的重要緣由之一。從物質因素方面來看,名人和普通消費者是沒有直接關係的。消費者作為觀眾,對名人只是出於精神上的崇尚;但恰恰因為名人在廣告中的“演出”激發了消費者對市場的購買力,從而連結了名人與普通消費者物質利益上的關係。

    據中國科普學會的一項調查顯示,我國民眾對醫藥衛生的關心程度和認知程度不及發達國家

    的四分之一,80%的人在選擇與健康相關的産品時,依靠的是媒體上的廣告宣傳。由此推測,名人(明星)在廣告中的現身説法的確容易使消費者産生依賴感,我們常常聽到身邊的一些朋友説,我就是聽了明星的宣傳才去買這種藥品的。

    中國明星:集體缺鈣?

    前段時間,在電視媒體上涌現出了一支補鈣大軍,他們當中,有大腕、新秀,有美女、俊男,有偶像級的,有國寶級的,還有不少德高望重的老藝術家,他們或循循善誘,或開門見山,但無一例外都笑容可掬地向你舉起瓶子、勺子,異口同聲地宣稱:“補鈣,還得數‘蓋中蓋’。”這支補鈣大軍陣容之壯觀(涵蓋李丁、韓影、鄭振瑤、濮存昕、鞏俐、宋丹丹老中青三代),覆蓋範圍之廣(同時出現在30多個省市電視臺),出現頻率之高(平均每兩分鐘補一次鈣)堪稱“史無前例”,難怪有人戲稱,怪不得國內明星如今醜聞、緋聞、劣跡滿天飛,原來是“集體缺鈣”所致。

    其實細究起來,諸如此類現象比比皆是:陳強與陳佩斯祖孫三代面對“昂立一號”眉飛色舞;姜昆和大山手捧“腦白金”如獲至寶;趙本山笑指“瀉痢停”説“別信廣告信療效”……名人(明星)廣告到處開花,好似“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消費者不禁要問:名人(明星)如此廣泛地做廣告,難道沒有誤導的嫌疑?劉雪華做“V26”廣告,一副為兒子的體重操碎心的樣子,可實際上她根本就沒有這麼一個十幾歲的兒子;好幾個一線歌星推銷力士香皂:“我只用力士”,也有點讓人不相信,一擲千金的大腕明星只用三元錢的香皂?

    一位在機關工作的李先生對記者説,他往常在電視上看到同一個明星一會兒為胃藥代言,一會兒又説口服液治好他的偏頭疼病,一會兒又對益腎丸大加讚語,好像他渾身都是病,可是一付生龍活虎、滿面紅光的樣子卻又根本不像是個“老病號”,“我覺得這種明星為了幾個臭錢,既欺騙消費者,又不惜作踐自己的行為,實在令人作嘔!”

    藥品廣告:拒絕沒病裝病

    把鞏俐、濮存昕以及生産廠家哈藥六廠和銷售商告上法庭的廣東籍消費者説,她多次從電視上看到“蓋中蓋”的廣告,聽到從明星鞏俐、濮存昕等人口中吐出的讚語,腦海裏就逐漸形成了“蓋中蓋是預防和治療兒童缺鈣症的補鈣佳藥”,結果買後卻發現並無多大療效。經人提醒,才發現“蓋中蓋”口服液外包裝上的批號顯示它並非藥品或保健品,而僅是一種營養食品,於是感覺大上其當。

    這裡無疑牽扯到了一個問題,明星該不該對其廣告的真實性負責?具體到藥品廣告:明星能否沒病裝病?對此一些明星振振有詞:我們的職業既然是演員,為什麼在影視劇裏可以扮演角色,在廣告裏不能“作秀”?個別明星甚至認為,廣告詞就如同臺詞,可以有“戲説”“虛構”的成分。

    長期從事律師工作的吳先生則認為:明星在影視劇中“演戲”和宣傳廣告産品完全是兩碼事。“影視作品從故事情節到人物關係完全是在虛構的情境中展開,演員説什麼樣的話純屬創作自由,可産品是實實在在的,它會對消費者産生直接影響,所以宣傳産品必須講真話,尤其是藥品之類的廣告更來不得半點玩笑,必須杜絕明星沒病裝病,從來沒有服用過某些藥品、營養品就一味吹捧的作法。”他説,新《藥品審查辦法》對明星以患者身份替藥品説話的行為進行限制,可以防止名人廣告中的“不正之風”。

    一些明星也為此紛紛表態:曾拍過某防盜門廣告的六小齡童表示:“做廣告首先要了解這個産品,尤其要知道廠家有沒有信譽,因為觀眾就是衝著你明星的名氣來的,你就要對喜歡你的觀眾負責。”當過某兒童口服液代言人的范冰冰説:“別人的事不好説,我以前拍口服液廣告就去廠家了解了情況,也服用過,我至少保證廣告不會給我帶來麻煩。”

    應該看到,近年來隨著“名人現象”、“明星效應”的升溫,明星在某些方面越來越扮演著社會大眾先導、楷模的角色。但凡事皆有度,如果明星們隨意指點江山,缺乏對社會的責任感,不但會誤導消費者,而且有損自己的公眾形象。在名人(明星)廣告日趨“擴張”的今天,名人(明星)著實應該有所自律。

    《北京青年週刊》20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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