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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是行為藝術家不自由

    行為藝術在本質上可以定義為一種自由的生命活動。它是一種比起一般藝術來説更加沉重的追求。

    它表明的是私人秩序與公共秩序之間不可避免的衝突,以及前者不可改變的失敗與後者不可改變的勝利。從這個意義上,我們真不知道對人類來説還有什麼行為藝術可談。

    最近讀劉淳的《中國前衛藝術》,對其中描述的兩次行為藝術覺得頗值得玩味,它們都發生在1989年中國美術館舉辦的《中國現代藝術展》上,但其結局則一點也不再有什麼藝術趣味。其一是所謂的“槍擊事件”,其主角肖魯和唐宋均因擾亂社會治安罪被處以行政拘留5天;其二是吳山專在中國美術館裏賣對蝦(由於價格便宜,甚至中國美術館長劉開渠先生也前往購買),但是最後卻被經濟警察處以20元的罰款。這兩件事情本已不再有什麼新鮮感了,只是由於我想到這些行為藝術的收場都與警察有關,所以才覺得它們非常有趣。

    關於行為藝術本身,就我有限的知識,至今尚未見到有人對這一術語作邏輯上的界定與闡釋。但倣照藝術是自由的象徵這個模式,也可以説,行為藝術在本質上可以定義為一種自由的生命活動。它是一種比起一般藝術來説更加沉重的追求。具體而言,一般藝術家受到的只是各種藝術批評家的監督與制約,因為他們的藝術活動主要局限在心理想像中,而藝術批評家則承擔了精神警察的職能;而行為藝術家則不僅在藝術中,而且希望把審美活動中的自由加以現實化,這怎麼可能呢?也正因此它不僅難免和批評家制定的審美秩序相衝突,更為要命的是它總是不可避免地要和現實秩序者的維持者相衝突。與前者相衝突最多不過是藝術家藝術生命遭到扼殺,而與後者相衝突則真是“不想活了”。因此行為藝術本身就是這樣一種危險的職業,它也正是行為藝術家存在的命運悲劇所在。從某種意義上説,本來正是由於在藝術王國中對精神警察的不堪忍受,才導致了行為藝術家的出走,希望在現實世界中實現他所追求的精神自由。但是孰不知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外邊的警察手段更加厲害,他的法寶決不是批評家們的話語,而是比話語威力強百倍千倍的馬棍和黑洞洞的槍口。如果説裏面的警察還只是以話語權力來控制藝術家的心靈自由;那麼外面的警察則是以手銬與監獄來對待藝術家的藝術行為。古人云“最是文人不自由”,其實在文人陣營已經四分五裂的今天,則可以説,最不自由的正是行為藝術家。

    從歷史上看,中國的行為藝術並不始於今日,而且每一次收場都與國家機器或者警察的直接參與有關。其中有兩個例子給我印象極深:一是中國的詩仙李白,他最著名的行為藝術就是借著酒興使貴妃研墨力士脫靴,那簡直是一幅精妙絕倫的行為藝術;但也因此而付出了巨大代價,正是由於這件行為藝術,唐玄宗一眼就看出他“非廊廟器”的本質,事隔不久便被賜還山。當然李白這次還是比較有面子的。到了一心模倣太白的明清士子那裏,其結局就遠沒有這樣雅觀了。正如《儒林外史》十八回講到西湖名士遊玩歸來,比較小心的景蘭江勸道:天已黑了,我們快些走吧。而支劍峰已是大醉,口發狂言,“何妨!誰不知道我們西湖詩會的名士!...放心走!誰敢來!”一心要模倣一下錦衣夜行的李太白,正在手舞足蹈高興,卻碰上巡夜的,結果被“一條鏈子鎖起來”,行為藝術就此打住。歷史上常有驚人的相似之處,前衛藝術家丁乙1986年10月13日下午,在上海南京西路,上海展覽中心對面的廣告牌下與兩個夥伴搞了一次叫“布雕”的藝術活動。年輕的藝術家用20多米長的黃布從下往上把自己纏起來,圍觀的人群越來越多,這時警察來了,行為藝術就此結束。具體情形書中未加以詳細説明,但可以想像一定與西湖名士相差無幾。

    歷史的向前發展,並沒有給人生提供自由的澄明之境;而今天的為種种先進設施武裝起來的警察(包括精神的與國家機器的),卻比任何時代都更加發達。而且自由的生命之舞,即使能夠躲過警察的眼光,在當代社會上也難免被當小丑去看。所以,《儒林外史》中的這個故事寓意深遠,它表明的是私人秩序與公共秩序之間不可避免的衝突,以及前者不可改變的失敗與後者不可改變的勝利。從這個意義上,我們真不知道對人類來説還有什麼行為藝術可談;但是,假如真的沒有前者自由的追求,那麼人類與動物、與機器還有什麼區別可言呢?但是,假如沒有後者必然的勝利,即理性法則的勝利,那麼人類又如何能夠與自然界區別開而成為一種“城邦動物”呢?既然這兩者之間的矛盾衝突從邏輯上講就不可避免,那麼最好的方式莫過於讓兩者之間變得不那麼你死我活、勢不兩立。正如人們常説的,“警察也是人”,作為人,他的一個本質規定就是“人是自由的存在物”,他在某種範圍內也可以從事一下審美活動,以使自身與作為國家機器的異化形式相區別。可能性當然還是有的,於是我想到一則西方故事:一個偏激的人士在英國Hyde公園講演,其大意是指責政府腐敗,提議人們討論一下是先燒白金漢宮,還是先燒議會大廈。因此堵塞了交通。這時交警不急不躁走來,很有風度地行禮後,説:請準備火燒白金漢宮的人排在右邊;請準備火燒議會大廈的人排在左邊。於是交通問題就解決了。如果把這次集會看作是一次行為藝術,從某種意義上,這個英國警察不僅直接參與了,而且正是他藝術化的行為,使之達到高潮。有人説行為藝術是“檢驗法律彈性程度”的一個重要尺度,其實它也更是檢驗人性發展的一個重要尺度。我想,什麼時候中國也有了這樣充滿彈性、剛柔相濟的警察,而不是動不動就拘留、罰款、用鏈子鎖人,那就絕不僅僅是行為藝術家這個群體的幸運。

    《中華讀書報》200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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