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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媒體侵害名譽權 田震要求索賠100萬

    昨天,北京喜洋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宣佈,著名歌手田震將狀告某媒體侵害其名譽權。

    事情起因如下:8月27日,南方某報第8版顯著位置刊登了《毛寧太臭田震沒藝德圈內人在寧話歌星》一文,其中一段的子標題為《千萬別和田震合作》。該段文章引用一位“業內人士”的話説:“田震是最沒有藝德的藝人,簡直不懂禮貌為何物,請她來演出你能崩潰!一不高興就説‘等會兒再演吧’……上回‘拼盤’演出,她唱完了走回化粧間,啪啦一下就把鞋給踢飛了在那兒晾腳,多恐怖啊!你請田震來演出一回,就知道什麼是痛苦的經歷了。”

    為此,喜洋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認為,該“業內人士”的言論純屬故意編造虛假事實,侵害了田震的名譽權,此報社未經調查核實即發表以上文章也構成了對田震名譽權的侵害,其行為已給田震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和經濟損失。因此,田震委託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北京朝陽區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該報社立即停止侵害田震的名譽權並在相關媒體上賠禮道歉,同時要求該報社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00萬元。

    《北京青年報》200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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