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立法 絲綢之路文保進入法治時代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最近通過了《甘肅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對敦煌石窟的保護對象、範圍及其管理和利用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專家表示,敦煌石窟自此進入專項法律保護時代,有利於對敦煌石窟實現更高要求的保護。

    

    在西部大開發的背景下,絲綢之路上文物保護和利用的矛盾已經開始顯現,而絲路沿線各地對於文物保護也更加重視。

    

    記者在沿絲綢之路採訪時了解到,新疆庫木吐拉千佛洞、甘肅秦安興國寺、西安唐含元殿遺址等一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都得到了專門的維修和保護。在絲路重鎮張掖,當地政府為保存一座古代戲樓建築,將市區主幹道改線。為此,張掖市政府多支出費用200萬元。

    

    隨著我國西部大開發進程的加快,文物部門也加大了對西部文物保護工作的力度。國家文物局正在制訂西部地區文物保護計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將圍繞石油、天然氣和南疆鐵路等工程的建設,著重做好古絲綢之路、西域三十六國等重點課題的調查勘探和保護;甘肅在對一批重點文物進行維修保護的過程中,電腦、X光衍射儀、紅外攝像等現代科技手段得到廣泛運用。甘肅省在石窟造像和壁畫病害處理、岩體加固、流沙治理、古墓葬搬遷、潮濕環境下古墓葬保護等文物保護研究與應用方面已處於全國領先水準。

    

    目前,“瀕危珍貴文物資訊的電腦存貯與再現系統研究”、“莫高窟窟頂植物固沙”、“潮濕環境下壁畫墓的保護研究”等國家重點科研項目均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甘肅對敦煌莫高窟的立法,也標誌著絲綢之路沿線我國各省區對文物的保護進入了一個更高的層次。敦煌研究院院長樊錦詩説:“對不可移動文物來説,環境也是不可移動的,要全方位把文物的環境也保護起來。”

    

    按照世界文化遺産的要求,這項立法除了將石窟本身和附屬建築作為保護對象外,還將保護範圍的地下文物、構成敦煌莫高窟整體風貌的自然環境列為保護對象。因為特殊需要進行的建設工程,必須事先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新華社20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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