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通過保護條例 敦煌莫高窟有了“護身符”

    長期以來處在開發和保護爭論之中的世界文化遺産敦煌莫高窟,近日有了自己的“護身符”———《甘肅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

    

    由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此項《條例》,對敦煌石窟的保護對象、範圍,及其管理和利用都做出了非常具體的規定。除了將石窟本身和附屬建築作為保護對象外,還將保護範圍的地下文物、構成敦煌莫高窟整體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列入保護對象。《條例》要求敦

    煌莫高窟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不得建設污染文物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因為特殊需要進行的建設工程,必須事先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負責組織起草這一條例的甘肅省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主任劉生榮表示,1987年,敦煌莫高窟作為中國第一批文物單位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遺産名錄。此前國家也已出臺了《文物保護法》,但是專門針對莫高窟的保護一直沒有專門的法律。在旅遊事業不斷發展的情況下,制訂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專門針對莫高窟保護的法律迫在眉睫。兩年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開始了立法的準備工作,經甘肅省、敦煌市和文物主管部門以及專家學者的反覆研究論證,修改十余次,最終確定下來。

    

    敦煌研究院院長樊錦詩説,《條例》對很多保護和利用上的問題做出具體規定,避免了很多誤會,有利於莫高窟的保護。

    

    《中國青年報》200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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