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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獲賠十萬元

    昨天,自立案到一審判決,歷經兩年,中央電視臺著名節目主持人崔永元終於在朝陽法院為自己討回公道。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減肥産品“美福樂”生産廠家———北京華麟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崔永元肖像權、名譽權,給付崔永元賠償金共計10萬元,並在中央電視臺一套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同時駁回崔永元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70萬元的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1996年6月23日,中央電視臺《實話實説》欄目播出了由原告主持的《該不該減肥》節目,其中沒有提及任何相關廠家或産品。但被告未經中央電視臺和原告本人同意,從1997年上半年開始,擅自對該期節目的錄影帶進行剪接、添加、拼湊甚至偽造,製作了包含原告主持的節目片段和原告肖像的“美福樂”減肥廣告,在全國90家電視臺播放。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作為主持人,肖像具有可利用性。被告的“原告的肖像作為節目有機組成部分及出現在集體場合,原告無權主張權利”的辯解沒有法律依據。

    原告代理律師岳成認為,這是一個遲來的判決;賠償金太少,不足以震懾被告的侵權行為。被告代理律師則表示,將與被告代理人商議後決定是否上訴。

    《北京青年報》 200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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