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理由千種萬種,但到訴狀中往往只是“性格不合”一種。離婚案中的這一奇怪現象不僅反映了當事人的心態,還折射出目前法律對離婚條件的規定太“死”。
近日,記者對南京市白下、玄武、秦淮、鼓樓等四家法院的離婚案作了一番分析,今年前十個月共辦理1000余起,其中98%的訴狀中都有“性格不合”這一理由。白下法院立案庭錢繼紅法官告訴記者,幾乎每天都要收到離婚案,但訴狀一般都只是寥寥數語,理由是“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等。很多人不願把離婚的真正原因在訴狀中寫出來。其實法官在調解離婚案時,發現雙方並非性格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經過再三詢問,有的當事人才吞吞吐吐説出是夫妻性生活不和,他們認為都到了分手的份上,沒必要把具體原因挑明讓對方難堪。南京居民張某的妻子有外遇,張某一氣之下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理由也是性格不合,他不願對法官講出來,也是怕自己沒面子。民庭的一位法官認為,我國目前婚姻法對法院同意離婚的條件規定過於簡單,只有“感情確已破裂”,這就使得當事人只好把離婚理由往上“靠”。
《揚子晚報》 2000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