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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詐騙五次開庭尚未定罪 他到底有沒有罪?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開庭審理一宗不尋常的刑事案件:涉嫌詐騙近300萬元財物的被告何歡天已被關押了4年多,市檢察院已先後2次以詐騙罪對其提起公訴,市中院已是第5次開庭審理此案,但何歡天是否有罪至今沒有判決結果。被告及其家人已投書市政法委、市人大、市檢察院、市中院,請求儘快作出公正處理。

    公訴人:何詐騙三次數額巨大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稱,何歡天原係漸江省諸暨市百貨總公司職工,1992年被該公司任命為其下屬全資公司“海口華龍貿易公司”的副總經理,並被委派到深圳開展業務,1994年3月28日因“拒不執行公司通知”、 “長期不與公司聯繫”而被開除。同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何歡天冒用“ 海口華龍”之名,私刻該公司公章,分別以簽訂合同、空頭期票抵押或賒購等方法,取得3家供貨企業的信任,先後提走價值近300萬元的布匹。案發後,被騙貨物及貨款均未追回。檢察院認為,何歡天明知自己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和有效擔保的情況下,隱瞞真相,冒用他人名義和私刻公章,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詐騙罪。檢察院表示,1997年12月第一次以詐騙罪對何提起公訴,由於案情複雜,不斷有新的事實和證據需要調查核實,此案曾一度撤訴,今年9月檢察機關第二次提起公訴。

    何歡天:我被關了4年零7個月

    在昨天的庭審中,何歡天稱自己無罪。除了私刻公章,何歡天對檢察機關認定的其他犯罪事實一概不承認。據了解,因涉嫌詐騙,何歡天于1996年3月被深圳市公安局收容審查,同年12月轉為監視居住,1997年5月14日被市檢察院批准逮捕,其間檢察院曾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從1999年3月16日至29日,市中院先後3次開庭審理此案,後以證據不足退回市檢察院補充偵查。1999年12月市檢察院又將案件移送市中院,中院于12月15日第4次開庭審理,之後又將此案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理由仍是定罪證據不足。今年10月,市檢察院第二次提起公訴並再一次將案件移送法院,法院遂第5次開庭審理本案。

    辯護人:核心證據是偽證

    昨天,何歡天的兩位代理律師為其作無罪辯護。辯護人在法庭上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犯罪事實的核心就是“冒用他人名義和私刻公章,簽訂合同”,其中用以證明何歡天犯罪的關鍵證據就是一份書證:諸暨市百貨總公司1994年3月28日作出的《關於對何歡天作出開除處理的決定》,證實案發時何已不是該公司的職工。但由於諸暨市百貨公司至今沒有提供原件,呈交法庭的開除決定只是一張複印件,辯護人認為其真實性值得懷疑,屬“偽證”。何歡天也稱自己當時根本不知道被開除,原公司總經理陳某也在詢問筆錄中證實,未將開除決定通知何歡天本人。辯護人表示,不通知本人即發出開除決定違反了國家有關法規,剝奪了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權利,這從另一方面證明該開除決定無法律效力,不能作有效證據使用。

    昨日的庭審進行了一整天,法院隨後宣佈休庭,並將對此案作進一步審理。

    

     《南方都市報》 2000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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