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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艾滋病泄密案一審審結

    國內首例艾滋病初篩泄密案近日在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忻州地區人民醫院賠償原告———浙江女老闆余梅芳精神損失費20000元、經濟損失905元;被告忻州市衛生防疫站賠償余梅芳精神損失費6000元。

    41歲的余梅芳是浙江臨海人,多年在忻州經商,今年2月住進忻州地區醫院。作為非艾滋病確認單位的該院,在對余梅芳進行血常規化驗中初篩抗HIV陽性,未及時送有確認權的單位確認,便將初篩檢驗報告單明示余的親屬,忻州市防疫站在接到疫情防疫卡後未上報即到購物中心對余進行隨訪調查。後余梅芳多次去太原、北京等地的權威單位化驗,均證明她沒有感染艾滋病。為此,她將被告起訴到忻州市法院。該院維權法庭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方的行為違反了《關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管理意見》規定的嚴格保密制度,主觀上有過失,客觀上造成了初篩結果泄密,給原告名譽造成了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制日報》 200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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