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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如此漏洞:檢察院拿假文憑販沒轍

    

    買賣偽造的假文憑案件近年來日益猖獗,執法部門為此加大了打擊力度,但近日武侯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科在辦理一件假文憑買賣案時,卻遇到了現行的法律不能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的尷尬情況。

    犯罪嫌疑人韓某是外地來蓉打工人員,在一次朋友聚會時認識了偽造、買賣假文憑的彭某,韓便花了50元錢讓彭某給自己做了一個大學文憑以便於自己找工作。

    韓某後來得知還有很多人想要用假文憑找份好工作、欺騙單位求升職等,遂從彭某手中低價買來許多假文憑再高價轉賣,從中牟取暴利。

    後在一次交易時韓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以“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刑事拘留,並以該罪名被逮捕。

    但該案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時,檢察官卻找不到現行法律中適合對韓某買賣假文憑行為提起公訴的罪名。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對記者説,執法部門是要依法辦案的,而作出對韓某不予起訴的決定,是在對刑法規定和罪刑法定原則正確理解後作出的正確決定。因為《刑法》中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中對“變造”對象的闡釋必須是真實的公文、對“買賣”的對象的釋義也是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而沒有明確表明變造、買賣偽造的公文也構成了犯罪。而韓某買賣假的文憑的這一行為正是鑽了法律的空子,由於檢方找不到相應的法律條款和罪名來起訴他,無奈只好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13日,武侯檢察院的檢察官們就此問題專門展開討論,他們表示像韓某這樣對社會有較大危害性的行為不能受到刑法制裁,不能不説是一種遺憾。

    檢察官們紛紛認為,這種由於暫時的法律空白或執法有疏漏而使觸法者鑽法律空子,逍遙法外,應喚起執法機關的高度警覺,儘快完善對類似無法律明文規定而又極具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立法已成當務之急。

    

     《長江日報》 200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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