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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民告官案件遭遇執行難

    因不服新會市政府的行政裁決,一紙訴狀將市政府告上法庭的新會市民譚超威在案件歷經半年審理後於今年3月取得了這場“民告官”官司的勝訴,但法庭判決事隔半年至今仍未得到執行。

    兩證不合引發糾紛

    這場“民告官”案起因于新會城市建設中發生的一起糾紛。1997年8月,新會市政府為開通會城振興路九敬堂路段及興建商品房,決定徵用會城鎮潮陽裏、九敬堂等地段約12萬平方米的土地,交由新會市經濟開發聯合總公司開發,並於1998年8月發出拆遷公告,要求住戶在1999年1月31日前搬走。原告譚超威位於潮陽裏一巷3號的房屋在這次徵用拆遷紅線範圍內。這幢房屋建於1987年,後在1990年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證》。1989年譚超威領取了營業執照,從事不銹鋼加工,後又于1993年6月領取營業執照兼營雜貨,提供了一家七口唯一的經濟來源。1996年譚又將房屋擴建並於1997年補辦了宅基地用地手續,領取了《房地産權證》,註明宅基地為集體土地,房屋性質是住宅。

    兩證所登記的土地、房屋性質不統一,使譚超威與徵拆單位在協商房屋補償標準時産生了嚴重分歧。譚超威認為自己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營業執照,根據《新會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補充規定》:“凡于1993年3月18日後,房管局批准拆遷(以公告發佈為準)前,已領取營業執照的,按非住宅補償”,徵拆單位應補償鋪位或按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徵拆單位則認為按《房地産權證》的登記,宅基地屬集體土地,不適用《新會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補充規定》,只能補償一套面積相等的住宅。雙方多次協商仍無結果。新會市經濟開發聯合總公司一度向新會市法院起訴譚超威,不久即撤訴。協商不成,雙方遂提請新會市房管局裁決。

    三度裁決均表不服

    1999年4月,新會市房管局作出裁決,支援徵拆單位的意見,裁決由新會經濟開發聯合總公司在擬建的商住樓內補償一套住宅,一次性補助搬遷費300元並負責安排臨時安置房。

    譚超威對這一裁決不服,提請新會市政府重新裁決。新會市政府以房管局越權裁決為由撤銷其裁決,並於1999年7月作出新府裁〔1999〕1號裁決書,不支援譚超威補償鋪位的要求,裁定由徵拆單位提供臨時安置房,一次性補償拆遷費300元並適當補償營業損失,同時責令譚超威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5天內遷出,在房屋被拆除後再協商補償新建單元的位置、座向、樓層等。7月13日,有關單位稱接到市政府通知,切斷譚超威房屋的水電,暫停有線電視及電話的使用。譚超威認為市政府的行政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利益,遂向江門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1999年8月,江門市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新會市政府的裁決。

    打贏官司無濟於事

    對3次行政裁決表示不服,譚超威決定起訴新會市政府。1999年8月25日,譚超威委託妻子陳麗珍作為代理人向新會市法院起訴,稱市政府行政行為損害了自己的經濟利益,要求撤銷新會市政府的裁決。市政府隨即應訴,辯稱自己的裁決是合法的,應予維持,並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在新會市法院受理此案後,譚超威突然在10月20日接到新會市國土局通知,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要求他將《國有土地使用證》上交登出,變更為《集體土地使用證》。譚超威隨即向法院提出,被告在訴訟期間自行向原告收集證據,違反了《行政訴訟法》。

    新會市法院認為被徵拆的房屋位於會城鎮的城市規劃區內,新會市政府的裁決對原告譚超威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認定事實不清,且未對原告房屋補償的方式作出處理,遂在3月21日作出判決,撤銷新會市政府作出的新府裁〔1999〕1號裁決書,並責成市政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新會市政府在接到法院判決後並未提出上訴,但截至記者發稿時止也未執行法院判決。

    法院為難只能等待

    9月8日,新會市政府法制局局長陳柏林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當時並未想到市政府會被一名市民告上法庭,接到法院通知後市政府非常重視,由當時的法制局局長黃琨石代理市政府出庭答辯。市政府認為當時的裁決是正確的,至於裁決的依據,屬於市政府內部工作的內容,不方便向外界透露。他表示,市政府至今沒有執行法院判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是因為市政府認為這件事比較複雜,需要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並報請領導批准,加之人力不足,現在仍然無法確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

    此案的審判長、新會市法院行政庭庭長陳瑞康認為,近幾年來這類“民告官”案件逐漸增加,法院在處理時只能依法辦事。他表示,新會市政府至今沒有執行法院判決,他們也感到很為難。如果市政府不再徵拆原告的房屋,自然不用重新作出裁決,但現在市政府已經徵拆了幾十戶居民的房屋,每月的安置、補償費用數額巨大,市政府遲早都要作出裁決,法院也只能等待。

    南方日報2000年09月11日楊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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