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政策資訊
權威論壇
國際熱點
經貿動態
法制進程
文化線上
域外評説
我看世界
華人社區
旅遊天地
閱讀空間


新産品品質法新在哪

      新産品品質法較之現行産品品質法有了很大的變化。其重大變化和新內容主要有:

      ■立法目的的重要補充

      在新産品品質法的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加上了一句話———“提高産品品質水準”。這實際上是在講,我們加強對産品品質的監督管理,明確産品品質責任,加強企業自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等所有工作,歸根到底都是為了提高産品品質水準,保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這是我們的最終目的,是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一句話,使産品品質法的立法目的更為完善。更為鮮明,更為準確,使品質第一的意識更為強化。

      ■進一步明確了調整範圍

      新産品品質法比原産品品質法在調整範圍方面有所擴大,主要是:

      1、把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機構配件和設備等,作為屬於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産品,明確納入了産品品質法的調整範圍。

      2、把服務業、修理業中用於經營性的産品,明確納入了産品品質法的調整範圍。對於服務業、修理業的經營者,無論其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其經營性服務中使用了法律禁止銷售的産品,就應承擔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罰。

      3、把故意為法律禁止生産、銷售的産品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産品提供制假技術的,明確納入了新産品品質法的調整範圍。行為人要為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要堵源截流。

      ■制度框架適應市場經濟

      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在目前情況下,産品品質問題單靠市場機制難以解決,也不能走計劃經濟政府包打天下的老路,必須靠全社會齊抓共管,依法監督。新産品品質法中,建立了適應目前歷史發展階段的産品品質監督制度框架。主要是以下3種制度結構。

      1、行政監督制度:①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産品品質工作中的責任。②明確了産品品質行政監督的主體。國務院産品品質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産品品質監督工作。③明確了進行行政監督的手段與方法。

      2、企業自我約束制度:

      新産品品質法規定:“無論是作為生産者還是銷售者的企業,都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産品品質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品質規範、品質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自覺接受廣大消費者、政府和全社會的監督,不生産、不銷售假冒偽劣産品。”

      3、社會監督制度:

      首先是消費者的監督。其次是輿論監督制度。再次是消費者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對産品品質的監督制度。

      ■強化涉及健康、安全類産品監督力度

      國家對産品品質的監督檢查主要集中在三大類産品。一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産品;二是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産品;三是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嚴重品質問題的産品。在這三類産品中,今後的方向是以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産品為監督檢查重點,新産品品質法強化了對這類産品的監督力度。在對産品缺陷的定義中,對這類産品的監督管理方法以及相應的罰責中,都體現出加大了監督處罰力度,體現出政府在品質監督中的主要責任,體現出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同國際慣例接軌的方向。

      ■加大了行政監督執法力度

      新産品品質法樹立了産品品質監督檢查的權威,規定生産者、銷售者不得拒檢。如果拒檢則進行相應處罰。

      強化了執法監督中的行政強制措施。産品品質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行使現場檢查權、調查取證權、查閱賬簿權和查封扣壓權等四種權力。對專門用於生産危害人身、財産安全和健康的産品,生産國家明令淘汰的産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産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産工具,可以沒收。

      ■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1、新産品品質法將“以違法所得”為行政處罰罰款基數修改為“以生産、銷售的偽劣産品貨值金額”(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産品)為計算罰款的行政處罰基數,從而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有利於執法部門操作執行。

      2、銷售者只要是有銷售假冒偽劣産品行為的,無論是否“明知”,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受到相應處罰。對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産品為假冒偽劣産品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就改變了過去那種對是否“明知”、“故意”難以判斷,不好操作的狀況,加大了懲罰力度。

      3、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相關條款中,明確規定了罰款數額的下限(有的是貨值金額的30%,有的是50%),加大了處罰力度和執法的嚴肅性。

      4、新産品品質法規定,對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的,不僅要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還要沒收所生産、銷售的偽劣産品。對於生産者專門用於制假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産工具,也應當予以沒收,以根治造假之源。

      ■強化了監督制約

      新産品品質法強化了對行政機關、有關仲介機構和社團行為的約束力度,以保護企業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1、明確規定了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的範圍、抽查方式、抽查地點、抽查樣品數量、抽查費用(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以及復檢、公告制度等,規範了産品品質監督部門的行為,強化了約束機制。

      2、切斷了産品品質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産品品質機構同企業産品經營活動的利益關係,明確規定了上述部門和單位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産者的産品,不得以對産品進行監製、監銷等方式參與産品經營活動,以確保行政執法和産品品質檢驗的公正性。

      3、對産品品質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行為,規定了給予罰款,取消檢驗、認證資格,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條款。認證機構對其認證的産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認證資格。

      4、對社會團體、仲介機構作出産品品質的承諾、保證的,規定了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連帶責任。

      ■強化保護消費者權益力度

      1、強調了消費者應享有的對産品品質問題的知情權、檢舉權、申訴權、獲得賠償權等必須受到法律保護。

      2、産品標誌、標識必須真實。讓消費者事先知道的應在外包裝中的顯著位置明示。對安全警示、出廠日期、失效日期、中文説明等標識,作了硬性明確規定。對虛假廣告、防止誤導、社團組織監製監銷等問題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3、強化了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利。新産品品質法規定了因生産者、銷售者的産品品質責任,消費者有要求責任人負責修理、更換、退貨權;因産品缺陷造成損失、損害的,消費者有要求賠償權。對侵害人應當賠償的費用項目,對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民事糾紛的協調、仲裁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法制日報 2000年9月6日劉兆彬

    

相關新聞

參考文獻
相關專題

相關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