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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産品品質法》帶給老百姓什麼利益

    9月1日,新修改的《産品品質法》將正式實施。新《産品品質法》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提供了哪些更好的保護呢?

    首先,新《産品品質法》通過對地方領導加強責任監督,限制地方保護主義對劣質産品的不正當保護,1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斥非地區或者非本系統企業生産的品質合格産品進入本地區、本系統”,政府和機關有包庇、放縱生産、銷售劣質産品的,將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這將有利於促進消費者買到全國各地品質好而價格合適的産品,而不是被迫買本地質次價高的産品。

    新《産品品質法》還通過對製造、銷售假冒偽劣産品者進行更嚴厲的懲處,使假冒偽劣産品在市面上的流行受到遏制,使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合格率不斷提高。為了防止誤導消費者,實現公平競爭,新《産品品質法》還規定了産品品質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國家機關、産品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産品,也不得對産品監製、監銷。新法同時還增加了“兩個連帶責任”:社會團體和仲介機構向社會推薦産品,對産品品質作出承諾和保證的,一旦該産品出現問題,給消費者造成造成損失的,必須和生産者、銷售者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由於産品品質問題造成傷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為方便消費者索賠,規定允許消費者既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索賠。新法還對消費者受到産品侵害時的獲賠給予了更多支援,在第44條增加了賠償費和殘疾賠償金,實際上已涉及到精神損失賠償這一概念,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十分有利。

    新《産品品質法》還規定,産品發佈廣告必須真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指生産或銷售企業違法而造成損失時,財産不足以同時支付單位和消費者賠償時,以賠償消費者損失為先,過去是相反的)。這些規定使生産者、經營者對消費者的權益不敢再等閒視之。

    針對目前相當多的産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因素,但沒有警示標誌的現象,在新法第27條第5款規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産品本身損壞或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産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説明”,這一條可以成為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健康權的法律依據。新《産品品質法》第22條還對消費者的查詢權作了明確規定,把答覆變成了生産者、經銷者的應承義務,把《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消費者知情權進一步具體化。

    新法對産品的包裝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對易變質或限期使用的産品,新法要求強調了要在“顯著位置”、“ 清晰”標注生産日期和安全使用期,以免消費者使用過期産品而不自知。

    新法還建立了産品品質監督舉報制度,充分調動群眾參與打假的積極性。規定政府部門除對舉報要認真查處、負有為舉報人保密的義務外,還可按照有關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這將使假冒偽劣産品生産(銷售)者陷入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之中。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叢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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