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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 停産整頓鄉鎮煤礦

    為遏制煤礦事故多發勢頭,扭轉煤礦安全生産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國務院辦公廳6月13日發出緊急通知,決定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所有鄉鎮煤礦(含國有煤礦以外的各類小煤礦)一律停産整頓。

    通知規定,所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立即停止生産,並於今年6月30日以前予以關閉,關閉任務重的山西、吉林、黑龍江省也必須在今年9月底前將本省的礦辦小井全部關閉。

    國有煤礦要對各自的礦辦小井嚴格清理,並制定切實有效的關閉政策,確保礦區穩定。凡與個人聯營或者實行個體承包的,要立即解除聯營合同或承包合同。凡國有煤礦經營者和政府公職人員在礦辦小井參股入股的,要立即退出,並進行清理;違法違紀的,一律依法予以查處。

    通知要求,全國所有鄉鎮煤礦,一律停産整頓。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組成檢查組進行檢查和認定。通知中規定,凡國有煤礦礦區範圍內的各類小煤礦,一律予以關閉;凡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四種證件不全的,以及生産高硫高灰煤炭的,一律予以關閉;凡不具備規定的基本安全生産條件的,也一律予以關閉。

    通知指出,經整頓達到安全生産條件的合法鄉鎮煤礦,經檢查組檢查驗收,並由檢查驗收人員、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簽字後,才能恢復生産。

    通知明確,對於應該關閉的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有關部門要事先吊銷採礦許可證、煤礦生産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對於責令關閉或停産整頓而沒有關閉或停産整頓,以及關閉後又擅自恢復生産的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要對礦主依法查處,並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對於具體組織實施工作,通知要求,關閉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停産整頓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關閉礦辦小井工作由國有煤礦組織實施;鄉鎮煤礦停産整頓、關閉非法及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小煤礦工作由地(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監察,有關部門予以積極協調和配合。

    新華網 200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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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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