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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品質法的新意

    1993年施行的《産品品質法》,在7年後迎來了一次脫胎換骨般的修改。此次修改,法條設置新增25條,刪除2條,修改了20多條,原法約三分之二的內容有所改動。舊貌換新顏後,説它是部新法也未嘗不可。回顧以往,《産品品質法》在打擊假冒偽劣、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使人振奮、鼓舞;卻也在7年來的實踐中暴露出了覆蓋面小、對一些違法制約力度不夠的脆弱一面,令人遺憾。

    7年轉瞬即過,將於今年9月1日實施的新《産品品質法》會給人們帶來什麼?

    地方保護:新法重頭制約的對象

    打假多年,效果到底如何?早就有明眼人一針見血:打假難,難就難在地方保護主義作祟。

    地方保護主義之所以猖獗,確實有著它深厚的現實原因:

    某些貧困地區,制假、售假撐著地方財政的半壁江山,倘要打假,本就為吃飯財政苦惱的父母官們如何下得去手;

    有些企業,原已困難重重命懸一線,産品無論品質還是價格都不具競爭力,如果地方政府允許外地産品進入當地,則企業的命運可想而知;

    當然,還有一些為官不清不正不廉之徒,為了一己私利,也難免要祭起地方保護主義的法寶,包庇、放縱和其有權錢交易的制假、售假分子,以求你有我有大家有。

    禁止地方保護主義的法律並非沒有,但要麼不夠明確,要麼過於軟弱,若要將法律責任落實到主要負責人頭上更是難上加難。針對這一問題,《産品品質法》修改後新增一條,作為第九條,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有包庇、放縱産品生産、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自今年9月1日起,這一法條正式實施,任何地方官員,倘敢再行地方保護主義,首先都要掂量掂量它的分量,想想自己頭上的烏紗。

    針對屢屢被媒體曝光的“不準外地産品進入本地”的事件,新法還發出了一份特殊的“通行證”。新增的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區或者非本系統企業生産的品質合格産品進入本地區、本系統。

    自此,只要是品質合格産品,不論長城內外、大江南北,從法律上説,已無闖不過的關,跨不過的坎。即將到來的這個9月,對於它們來説是個幸福的9月。

    “三查下崗,四項權力”:令執法者不再為難

    原《産品品質法》已規定,産品品質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産品品質監督管理工作。

    但令人奇怪並深感遺憾的卻是,這部法律並未授予執法者充分的權力,縱觀全文,似乎除了可以責令停産、銷售與罰款、沒收非法所得之外,便不再能做出其他處罰(吊銷營業執照乃是工商部門的職權),至於執法過程當中的權力更是提也沒提。

    更加讓人奇怪的是,在一方面對執法者未能充分授權的情況下,又自相矛盾地給予其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比如原法罰則一章中規定,對違反該法行為可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而至於何種程度可責令停産、罰款,何種程度又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則未加以明確。如此一來,執法者既無明確的處罰尺度,又難以操作,甚至還助長了腐敗行為。因為尺度的不明確,自然有些違法行為便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你好我好大家好了。

    好在,這種令執法者尷尬無奈的情形即將成為歷史。為了法律的嚴肅性以及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的權威,新法重新對執法者權力進行了設置。新增的第十八條規定了執法部門在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行為進行查處時,擁有現場檢查、調查了解、查閱複製、查封扣押4項權力。

    針對自由裁量空間過於廣泛的問題,新法亦做了相應調整,新增的第十七條規定,對監督抽查的産品品質不合格的,經抽查、復查、再查之後,方可吊銷營業執照。

    罰多少?怎麼算?

    新法更有力度、更為公平科學

    市場經濟建設中,消費者反映最為強烈的,多為假貨的氾濫橫行。假酒假藥猛于惡虎,制假、售假大發橫財。假貨雖如過街老鼠,卻始終打之不絕。其中原因之一,還在於懲罰力度不夠。

    在原《産品品質法》中,罰款係以違法所得來加以計算的,雖然動輒罰違法所得的一倍至五倍。但在實際操作當中,違法所得的認定卻極具難度。而且,倘若假貨剛剛生産出來尚未上市,則必然沒有産生違法所得,那麼是不是罰款這一手段便不能適用?

    《産品品質法》修改後最具突破性質的一點,便在於制定出了一個全新的罰款標準,即以“生産、銷售産品貨值金額”取代了原來的“違法所得”。此處的生産、銷售産品貨值金額包括了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産品,而且貨值金額以産品標價或同類産品的市場價格來加以計算。如此一來,不但罰款的數額大大提高,而且,生産、銷售的越多就被罰得越重。制假、售假者的目標無外乎是個利字,新的罰款標準的出臺足可使他們血本無歸,自行關門倒灶。

    新舊罰款標準兩相對照,不僅加大了懲罰打擊力度,而且操作更為簡便,處罰更加公平科學。稱之為立法上一次臺階式的進步也不為過。

    擴大責任者的範圍:消費者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在經受了市場的洗禮,經歷了一次次痛苦的體驗後,消費者也逐漸成熟起來,面對經營者的種種誘惑,並沒那麼容易就會上鉤,真正讓我們防不勝防的,還是一些機構或單位。如一些心存不良的産品品質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再比如一些社會團體、社會仲介機構。他們作出的虛假證明,輕易而隨口道出的承諾和保證,縱然消費者是火眼金睛,大概也無法一一認清。而這些機構和單位在為虎作倀之後,限于現有法律的不足,往往都可逃過處罰,使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陷於尷尬窘境。

    現在,《産品品質法》修改後全新織出一條法律之繩,將上述機構和單位與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綁在了一起,一旦他們再有此類違規行為,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將與産品的生産者、消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不僅如此,新法還規定,明知是違法生産、銷售産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技術的,也將受到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此舉可謂既堵了源頭,還要截斷來路。

    就連服務業的經營者將違規生産、銷售的産品用於經營性服務的,也將受到處罰。這一規定,則避免了消費者被動地使用品質不合格的産品。

    尤為值得一提的是,新法新增第二十四條規定,省級以上産品品質監督部門應當定期發佈其監督抽查的産品的品質狀況公告。千萬不可小看這一公告,它使消費者在變化萬千的市場中了解到了最新的資訊,從而可以做出最佳的選擇。而且,僅僅一條公告,也大大加強了行政機關執法的透明度。

    無論是誰,都別打欺騙消費者的主意,否則,就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放眼古今中外,真正順應社會、體現民心的法律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而新的《産品品質法》恰恰是這樣一種立法精神的體現。公民的利益在此進一步得以強化和保護。

    (2000年8月9日《經濟參考報》) 陳海東 羅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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