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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住人員港澳遊出境遊手續要早辦


    為了激活具有極大潛力的港澳遊及出境遊市場,去年廣東省公安廳出臺新規定:從2000年11月1日起,深圳(不含寶安、龍崗)、珠海、汕頭、中山四市的部分暫住人員可以申請赴港澳遊。為了解近半年來深圳暫住人員的赴港澳遊情況,日前記者走訪了市幾家旅行社。

    據了解,新規定剛出臺時,一度在暫住人員中引起很大反響。一些具有暫住人員港澳遊業務的旅行社前來諮詢的人員絡澤不絕,但真正能成行的寥寥無幾。據統計,自新規定出臺以來,深圳暫住人員赴港澳遊的不到300人,還不到出遊總人數的20%。

    據業內人士介紹,造成深圳暫住人員不“青睞”港澳遊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價格因素,暫住人員赴港澳遊費用要在深圳常住居民的價格上增加600港元,心理上有落差。二是手續辦理複雜,暫住人員要赴港澳遊不僅要提交勞動合同或借調、聘用證明,還要有單位的法人代表在申請表上寫上審核意見並出具擔保書。在深居住或臨時來深探親的配偶、16歲以下子女、60歲以上父母,不僅要提交結婚證、出生證等親屬關係證明,還要親屬單位的人事保衛部門出具親屬關係證明,並加具審核意見。不少暫住人員了解到赴港澳遊需要辦理層層手續就沒了心情,有人雖然不怕手續繁瑣,但等手續跑下來,卻又過了假期,也只好放棄旅遊計劃。

    業內人士認為,深圳外來工有200多萬,加上其父母子女,市場很龐大。要改變當前只有很少的暫住人員赴港澳遊狀況,唯一辦法是政府進一步簡化手續。同時,記者在此提醒有赴港澳遊打算的朋友,要想出行順利,也要及早做好準備。

    

     《深圳晚報》20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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