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對外開放的信號
—— 談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修改


向紅

    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修正案(草案)》是本次人大會議的一項重要議程。

    與原《合資法》相比,修正案(草案)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企業生産經營計劃問題。

    修正案(草案)刪去了原法中關於“合營企業生産經營計劃,應報主管部門備案,並通過經濟合同方式執行”的規定。

    刪去這一規定的原因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政府主要進行宏觀調控,不干預企業的生産經營活動。現在,對國內其他各類企業一般已不再要求其申報生産經營計劃;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也已不再要求其向主管部門報送生産經營計劃。因此,有必要將這一規定刪去。

    二、關於儘先在中國採購的問題。修正案(草案)將原法中“合營企業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應儘先在中國購買,也可由合營企業自籌外匯,直接在國際市場上購買”的規定修改為:“合營企業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這樣修改的原因是:要求合資企業儘先在中國採購,是根據當時情況所作的規定,現在情況已經起了變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如何採購,應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自主決定,政府不宜干預。外商投資企業同國內其他各類企業一樣,應享有採購自主權。這也同時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規定。

    三、關於本法修改權問題。將原有的“本法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的規定,改為“本法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原規定是于1979年中國改革開放初期作出的,當時這樣規定是必要的,有利於保證投資環境的穩定。為了更好地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便於及時修改完善,所以不再繼續保留“本法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規定。

    這次修改的內容雖然不足百字,意義卻非常深遠。它説明瞭中國政府繼續擴大開放的決心,也意味著中國願意遵循平等競爭、自由選擇的國際貿易規則,為外商在華投資提供更好的條件。

    

    中國網2001年3月15日